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2-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19 证券简称:南山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2-036

债券代码:143271 债券简称:17南铝债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4月21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202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当日公司回购账户股份数量)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3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回购股份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11,950,481,520股,扣减同日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119,355,163股,以11,831,126,357股为基数进行计算,共派发现金红利745,360,960.49元(含税)。

(2)除权(息)参考价格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1,831,126,357×0.063)÷11,950,481,520≈0.0624元(保留四位小数)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流通股未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24)÷(1+0)=前收盘价格-0.0624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回购专用账户不参与分配的股份,以及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外,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南山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山东怡力电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及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6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 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56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6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6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5-8666352,0535-8616188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