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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锂类产品毛利率涨幅较大的原因
公司回复:
1.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度锂类产品销售明细如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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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产品毛利率及其变动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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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下游价格变动影响
(1)上游材料等价格变动
公司碳酸锂和氢氧化锂产品自2020年年初即停止生产,2021年度销售的碳酸锂和氢氧化锂产品均是去库存,销售以前年度生产的产品。公司锂精矿为自有盐湖提锂开采,在产业链中处于上游,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比例较高(折旧、人工等),部分材料为辅助材料,在锂精矿产品成本构成比例很低,故上游材料价格的变动对公司的产品成本影响较小。
(2)下游产品价格变动
下游产品主要为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具体情况详见上文西藏扎布耶利润大幅增长原因中量价变动情况分析中所述。受此影响,碳酸锂销售价格由2020年12月每吨5万元增长到2021年12月每吨25万元,截至2022年5月31日,电池级碳酸锂销售价格已涨到每吨50万元。
3.锂精矿产品成本归集情况
公司锂精矿的开采成本主要构成比例为人工成本41.60%、折旧摊销39.26%和燃料支出6.74%,合计占比87.60%,三项成本费用中,折旧摊销为固定成本,人工成本和燃料支出变动幅度较小,所以锂精矿单位成本的变动与产量的关系非常密切,产量高单位成本就下降。2019-2021年产量分别为4,160吨、4,600吨和9,016吨,平均单位成本分别为每吨13,457.72元、11,021.49元和7,607.63元,单位成本逐年下降与产量逐年增加直接相关。
由于公司锂精矿于当年11月份开始开采,当年销售的锂精矿均为上年开采,存货成本结转按先进先出法进行结转,当年结转成本按上年核算的单位生产成本进行结转。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度锂精矿销售结转的单位成本分别为每吨10,506元和12,925元。根据销售数量及先进先出成本结转分析,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度锂精矿应结转单位成本分别为每吨1.35万元和1.25万元。与上述按产品毛利率及其变动情况表中单位成本为1.05万元、1.29万元比较:(1)由于公司对2020年度销售成本计价测试累计差异进行调整,且当年营业成本绝对金额较小,导致账面单位成本下降较大,再考虑存货跌价准备影响,锂精矿销售单位成本下降至1.05万元;(2)上述锂盐产品销售明细表中2021年度锂精矿销售数据统计来源包括西藏扎布耶主营业务锂精矿的销售数据和白银扎布耶其他业务支出中锂精矿矿浆销售数据。考虑到白银扎布耶锂精矿矿浆单位成本每吨32.0124万元以及销售运费的影响,由此导致2021年度锂精矿单位成本增加到每吨1.29万元。
4.同行业公司毛利率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2021年度报告,选取雅化集团、赣锋锂业和盐湖股份三家上市公司进行毛利率对比。各公司2021年度毛利率相较上年度毛利率均普遍提高,并且与公司的产销规模相关,公司2021年度锂盐产品毛利率在同行业处于中上水平,基本符合正常波动区间。公司锂盐产品2020年度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毛利率差异较大,主要系白银扎布耶于2018年在市场高位采购大批碳酸锂湿料导致单位成本大幅增加所致。
各公司锂盐产品毛利率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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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了解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宏观经济情况,判断公司产品销售价格的增长是否与市场宏观经济发展相符;
(2)检查销售合同,核对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3)对产品毛利率按月度、产品等实施分析程序;查询权威网站,取得铬铁矿和锂盐产品的价格波动趋势图,与公司销售价格变动进行比较分析;识别上述情况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4)了解公司产品成本归集和核算方法,分析产品单位成本的构成和变动情况,识别上述情况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5)选取同行业公司毛利率进行分析性复核,判断公司产品毛利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并查明异常原因。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铬类产品和锂类产品2021年度毛利率涨幅较大主要是有色金属市场周期性回暖以及下游产品需求拉动导致销售价格大幅上涨所致,是合理恰当的,符合市场预期。
6.你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报告期增加0.82亿元,其中债务工具投资0.52亿元,基金投资0.3亿元。请说明上述投资的具体投资标的,投资目的,产生的收益情况,对外投资是否需履行审议与披露程序。
公司回复:
投资的具体投资标的:易方达货币基金、21宁乡国资PPN002债券。投资目的:信托财产获取收益。产生的收益:按照债券票面利率截止2021年末,按照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债券收益约60万元。货币基金由于是12月30日买入,基本没有收益。
对外投资已经履行审议与披露程序:公司2020年8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董事会,2020年9月14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中约定产品的投资范围为:(1)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或大额存单;银行理财产品;固定收益型债权类金融资产。其中,固定收益型债权类金融资产除了包括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的标准化债权资产外,也包括资产为各类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转让及回购、应收账款等债权形式的金融产品。(2)现金管理类资产: 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7.你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中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初与期末余额均为1亿元。请说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若按照,请结合其经营业绩情况、公允价值评估过程等说明其公允价值未发生变化的原因。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中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集团)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金川集团系甘肃省人民政府控股的特大型采、选、冶、化、深加工联合企业,在全球同行业中具有较强影响力。2021年,金川集团位居“世界500强”榜单336位,“中国企业500强”第94位,“中国制造业500强”第35位。
公司于2012年度的对金川集团进行资源战略性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10,014.20万元,持股比例为0.14%(对应注册资本3,220.00万元),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该项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公允价值评估过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四条,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金川集团拥有资产类别较复杂,财务报表净资产仅表明其财务账面价值,其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公司的投资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公司利用初始确认日后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未发现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情形出现,公司判断投资成本能代表金川集团公允价值。所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初期末未发生变化。
会计师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取得金川集团2021年度财务报告,对主要财务数据实施分析性程序;
(2)查询工商登记信息,通过金川集团官方网站了解金川集团经营信息,结合财务报表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情形;
(3)评价管理层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财务报表披露是否恰当。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中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川集团投资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8.你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预付工程款期末余额为4.25亿元,请结合行业惯例以及项目进展说明预付大额工程款项的原因及必要性,相关资金是否存在损失风险,你公司是否采取确保资金安全的措施。
公司回复:
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的4.25亿属于扎布耶盐湖绿色综合开发利用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预付工程款,公司在确定承包方前,对履约能力进行了充分核查,核查资产规模、经营情况及信用情况等。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公司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及时跟踪项目进度,在必要时可按管理制度采取诉讼等措施以保证资金安全,故公司按合同约定预付的工程款不存在资金损失风险。
万吨项目工程承包方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工程公司)。经核查,东华工程公司系化工部下属央企,该公司技术、实力雄厚,信誉良好,具有综合甲级施工资质。经过招投标程序,东华工程公司中标,双方于2021年9月签订工程合同(项目总合同价21.23亿元)。
同时,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工程项目部、财务部及法务审计部及时跟踪和监督工程进度情况,一旦发现东华工程公司未按合同进度履行合同的情况,公司将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履行诉讼程序,以保证公司已支付款项的资金安全。
截至目前,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合同。公司根据工程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价格的20%即4.25亿元预付工程款,东华工程公司积极组织工程物资及工程施工人员按计划工期如期开展工程。
9.你公司其他应付款中草场补偿费期末余额为990.00万元,预计负债中草场补偿费期末余额为990.00万元,预计负债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金为0.16亿元。
(1)请说明草场补偿费产生的原因,具体会计处理及依据。
公司回复:
1.草场补偿费产生的原因及依据
草场补偿费系西藏日喀则仲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仲巴县人民政府)为促进当地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由仲巴县人民政府征收的国有土地(草场)补偿金。西藏扎布耶于2009年7月与仲巴县人民政府签订《国有土地(草场)有偿使用合同》,有效期三年。仲巴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2016年期间未签订合同也未征收草场补偿费。2017年,根据仲巴县人民政府要求,西藏扎布耶补缴了2013年-2016年草场补偿费共2,100.00万元,2018年补缴了2017年度草场补偿费600.00万元。2018年12月,西藏扎布耶与仲巴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国有土地(草场)有偿使用协议》(以下简称草场有偿使用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年990.00万元。
2.具体会计处理情况
西藏扎布耶根据草场有偿使用协议,于产生负债义务时计入管理费用,同时确认其他应付款。2020年度按合同计提了草场补偿费990.00万元,未收到仲巴县人民政府缴款通知,尚未支付,在其他应付款列报。
2021年度,西藏扎布耶多次与仲巴县人民政府沟通协议续签事宜,未得到明确答复。基于存在2017年度补缴以前年度草场补偿费的情况,西藏扎布耶管理层判断2021年度很可能继续缴纳草场补偿费,暂按上期合同金额进行计提了2021年度草场补偿费990.0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同时作为一项预计负债列报。
会计师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取得西藏扎布耶与仲巴县人民政府签订的草场有偿使用协议,检查2018-2021年的草场补偿费的会计处理凭证并进行核对;
(2)了解西藏扎布耶于2017年、2018年补缴2013年-2017年度的草场补偿费情况,并检查全部会计处理凭证;
(3)检查草场补偿费财务报表列报是否恰当。
2.核查结论
经核查,草场补偿费是为了促进当地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而由仲巴县人民政府征收的国有土地(草场)补偿金。西藏扎布耶关于草场补偿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请说明近三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金具体计算过程,说明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列示所涉参数的变动情况及原因,结合上述情况说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金近三年变动的原因。
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金的计算过程
(1)依据文件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公司于2018年度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综合开采条件、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地区开支水平等因素,按不同矿山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西藏自然资源厅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西藏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2月正式印发《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藏自然资〔2020〕16号),于2020年2月20日开始执行。
(2)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金的计算过程
公司根据经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恢复方案》)的治理金额进行提取和使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总金额根据经审查通过的《治理恢复方案》进行确定,需要恢复治理的矿山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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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金每年计提金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1)对已开采完毕或采矿权证有效期届满关闭或政策性关闭的矿山按《治理恢复方案》的金额一次性计提,并按要求专项使用。
罗布莎露天采场已开采完毕,2019年度,《恢复治理方案》备案金额为5,364.54万元,2018年度已发生环境恢复治理金额664.46万元,故2019年度一次性按差额4,700.08万元(=5,364.54-664.46)计提。
2) 对正在开采中的矿山按照当期开采量与储量报告可利用储量的比例进行计提,涉及参数主要为《治理恢复方案》确定的恢复治理金额、设计经济可采储量和当年开采量,计算公式为:恢复治理金额(万元)/设计经济可采储量(万吨)*开采量(万吨)。根据参数及计算公式,各矿山近三年环境恢复治理金计提金额计算过程如下:
①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聂耳错硼矿累计开采硼矿6.02万吨,故2019年度计提216.72万元(=1,082.51/30.07*6.02);2020-2021年无开采量,均未计提。
②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罗布莎矿群累计开采铬铁矿13.35万吨,故2019年度计提325.68万元(=1,053.90/43.20*13.35);罗布莎矿群2020-2021年度分别开采铬铁矿3.00万吨和1.905万吨,根据公式应分别计提治理金额73.19万元(=1,053.90/43.20*3.00)和46.47万元(=1,053.90/43.20*1.905)。
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罗布莎南部矿累计开采铬铁矿2.49万吨,故2019年度计提7.68万元(=553.12/179.28*2.49);罗布莎南部矿2020-2021年度分别开采铬铁矿3.65万吨和12.095万吨,根据公式应分别计提治理金额11.26万元(=553.12/179.28*3.65)和37.32万元(=553.12/179.28*12.095)。
3) 由于西藏扎布耶盐湖锂矿每年锂精矿开采量较小,根据西藏扎布耶盐湖锂矿《治理恢复方案》,2019-2023年度恢复治理方案预计发生金额远大于按上述计算方法计算的恢复治理金额,故西藏扎布耶盐湖锂矿恢复治理金按《治理恢复方案》每年预计金额进行计提。
根据《治理恢复方案》,西藏扎布耶盐湖锂矿2019-2021年分别应计提治理金额分别为79.48万元、49.80万元和49.80万元,三年合计179.08万元。
2.近三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金变动情况
(1)2019年度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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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年度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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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1年度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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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动情况说明
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金额每年计提情况见上文之说明。
1) 2020年末,公司根据罗布莎露天采场恢复治理工程剩余工作量重新进行预估后调整减少了209.43万元。
2) 罗布莎矿群、罗布莎南部矿、西藏扎布耶盐湖锂矿和聂耳错硼矿,根据当前的矿山环境及生产情况,暂不需要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故近三年均未发生环境恢复治理支出。
3) 西藏扎布耶盐湖锂矿根据《恢复治理方案》三年应计提合计为179.08万元,公司根据总计提金额于2021年度统一进行了调整补提。罗布莎矿群和罗布莎南部矿2020年度应计提73.19万元和11.26万元,实际未计提。
4) 罗布莎南部矿井下充填工程为独立的矿坑填充工程,不属于《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恢复治理基金范畴。公司根据工程量进行预估,由于施工材料价格下降,于2021年度工程完工结算时节约成本179.33万元。
会计师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关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金的核算方法及流程,并取得相关依据资料实施分析性程序;
(2)取得公司编制的经西藏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的《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复核公司计提的环境恢复治理金金额是否合理;
(3)取得公司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合同明细,抽查大额工程施工合同,检查施工结算单、付款单等是否符合《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使用规定;
(4)检查环境恢复治理金财务报表列报是否恰当。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公司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金的计提参数选择经济可采储量和实际开采量符合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不存在变更参数的情况;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金近三年变动的原因主要是按照《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规定进行计提和使用所致。
10.你公司2020年、2021年年报中固定资产情况未列示具体明细,请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公司回复:
2020年、2021年年报中固定资产情况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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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年度固定资产明细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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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