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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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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须设新闻发言人

2022-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梁银妍

◎记者 梁银妍

6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明确提出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并指定新闻发言人。

《指引》共计28条,包含总则、声誉风险管理职责、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自律管理、附则五方面。《指引》借鉴其他金融业经验、提高及时性和有效性、坚持问题导向等原则,完善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指引》,声誉风险是指因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行为、言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投资者及社会舆论对基金管理公司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于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指引》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整体框架、制度和机制。同时,《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明确责任和义务。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团队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由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并完善新闻工作、舆情监测和分析、评估、追责及信息保存机制。

《指引》还明确了一系列自律管理事项。例如,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行为发生后,应履行报告义务;中基协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等方式对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指引》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基金管理公司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中基协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