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地点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61 证券简称:和林微纳 编号:2022-037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募投项目名称:微机电(MEMS)精密电子零部件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微机电(MEMS)精密电子零部件扩产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位于“苏州市高新区峨眉山路80号”变更为“苏州市高新区普陀山路196号”。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及建设内容,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43号)文件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每股17.71元,共募集资金354,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42,242,452.8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11,957,547.1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验字(2021)00031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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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一一规范运作》,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微机电(MEMS)精密电子零部件扩产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为“苏州市高新区普陀山路196号”,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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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司原定于苏州市高新区峨眉山路80号建设“微机电(MEMS)精密电子零部件扩产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为便于募投项目实施和管理,优化项目布局,统筹规划项目建设,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微机电(MEMS)精密电子零部件扩产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为苏州市高新区普陀山路196号。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经营需要进行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除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外,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建设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
2022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批准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微机电(MEMS)精密电子零部件扩产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位于“苏州市高新区峨眉山路80号”变更为“苏州市高新区普陀山路196号”。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经营需要进行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除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外,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建设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是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经营需要进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除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外,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建设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情形。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是结合客观环境、项目实施建设及统筹规划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88661 证券简称:和林微纳 编号:2022-038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江晓燕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但仍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骆兴顺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以可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刘以可先生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刘以可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方式、表决程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刘以可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8日
附件:
刘以可先生简历
刘以可,198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历。曾任可口可乐装瓶商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集团管理会计主管,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SAP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商务总监。
截至目前,刘以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661 证券简称:和林微纳 编号:2022-039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林微纳”或“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通知于2022年6月6日通过传真、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2年6月17日在苏州高新区峨眉山路8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长李德志先生主持,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全体监事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是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经营需要进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除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外,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建设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情形。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特此公告。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