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2-046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苏苏园)应急告[2022]11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2年6月8日,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委托苏州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经查发现你单位:未在高处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苏苏园)应急现记[2022]365号);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三:《整改情况说明》1份;证据四:被询问人基本信息一览表1份;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5份等。综上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在高处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以上行为中:
你(单位)未在高处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能提供积极组织和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的资料,但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能立即采取措施纠正,裁量后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叁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力。
二、整改措施
公司对此事高度重视,将全面开展公司安全生产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