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2-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2-029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512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12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按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市场投资者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061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1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8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 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70,050,48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696,678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3.扣税说明

本次分配以370,050,4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12元(含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12元人民币。上述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061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061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12元人民币(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资本运营与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35-2339232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编号:临2022-030号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郴州分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分公司”)为本案原告。

3、涉案的金额:电费9,820,144.26元以及逾期交纳电费违约金57,673,464.51元(违约金暂计到2022年3月份,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交纳拖欠电费和逾期违约金为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郴电国际郴州分公司收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湖区法院”)送达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传票》【( 2022)湘1002民初3540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22)湘1002民初3540号】。因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拖欠郴电国际郴州分公司电费,郴电国际郴州分公司向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北湖区法院已同意受理本案并已开庭。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有结果。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被告: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

原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同被告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3日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双方约定,用电地址为北湖区石盖塘镇,电价分类为大工业,变压器容量为14220KVA,供电线路主供线路为石宇一线312#、石宇二线314#、白石324#,并约定了用电计量和计价依据和方式。后因被告一直拖欠电费未予以支付,原告多次催缴效果不明显,至今被告仍未偿还拖欠的电费。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正当利益。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累计拖欠原告电费9,820,144.26元以及逾期交纳电费违约金57,673,464.51元(违约金暂计到2022年3月份,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交纳拖欠电费和逾期违约金为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有审理结果,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并及时公告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1、《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传票》【( 2022)湘1002民初3540号】

2、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22)湘1002民初3540号】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