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
完成整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22-44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
完成整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子公司四川美丰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丰科技”)转来绵阳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企业包装和硝酸铵结晶装置的扫地料经过蒸汽冷凝液溶解后送至结晶硝酸铵事故槽,硝酸铵溶液不经分析化验直接由事故槽返回硝酸铵系统。2.企业三聚氰胺尾气生产硝酸铵装置设置了备用液氨蒸发系统,公司管理制度中无常压中和硝酸铵生产装置与三聚氰胺生产装置同开同停的规定,不符合《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要求。3.企业硝酸铵溶液储罐温度联锁逻辑中仅有加脱盐水降温措施,没有切断保温蒸汽措施;硝酸铵溶液C储罐蒸汽控制温度回路未投用。4.硝酸铵生产装置在中和器上部未设置氨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器。5.结晶厂房内的结晶器搅拌油泵电机接线孔封堵不规范,一盏防爆灯防爆接线口锁紧接头脱落。6.结晶硝酸铵输送皮带未安装拉线开关。
(二)主要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据三:《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据四:询间笔录4人4份:证据五:《现场违法照片》24份等。
上述6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问题隐患分别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分别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九十九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的规定,拟对你单位(美丰科技公司)合并实施处人民币9.90万元(大写:玖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整改完成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1.美丰科技公司已按照绵阳市应急管理局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了绵阳市应急管理局的复查验收;
2.公司将按照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对本次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深刻总结,督促子公司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2.目前美丰科技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绵)应急罚[2022]10号。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