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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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9版)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16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6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1,529,411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12月14日

2、登记日:2021年1月26日

3、解除限售数量:1,529,411股

4、解除限售人数:160人

5、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首次授予的16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1,529,411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依据、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归属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和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的依据、原因、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容百科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已取得必要的审批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6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1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慧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12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47)。

4、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12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9)。

5、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1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及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且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8月实施,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含预留)调整为23.91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调整为36.3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8,178.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年6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鉴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84,602股;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1,355股;首次授予的107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成90分及以上,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解除限售日当天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其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61,477股。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57,434股。

2、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鉴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1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1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资格且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406,105股不得归属;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且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22,711股不得归属;首次授予的118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成90分及以上,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27,059股不得归属。综上,公司本次拟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555,875股。

3、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已于2022年5月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5元(含税)。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式为: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含预留)为P=P0-V=23.91-0.205=23.71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3,732,760.14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44,788.0198万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万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是依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在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首次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违反公司制度,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回购并注销;首次授予的107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成90分及以上,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其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回购并注销。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3.71元/股的价格回购上述129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57,434股。

在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首次授予的2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1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违反公司制度,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118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成90分及以上,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应作废其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55,875股。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依据、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归属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和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的依据、原因、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7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7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慧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16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7月1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49)。

4、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7月2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且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8月实施,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已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调整为63.51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调整为114.2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6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鉴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0名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73,826股;首次授予的1名对象因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479股。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解除限售日当天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其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76,305股。

2、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资格且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69,329股不得归属。首次授予的1名对象因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957股。公司本次拟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74,286股。

3、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已于2022年5月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5元(含税)。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式为: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含预留)为P=P0-V=63.51-0.205=63.31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4,830,869.55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44,780.3893万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万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是依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授予的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违反公司制度,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回购并注销。监事会同意公司以63.31元/股的价格回购上述11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76,305股。

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首次授予的16名激励已离职,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违反公司制度,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同意公司以作废上述17人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74,286股。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依据、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的依据、原因、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