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6月28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2-052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6月22日将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的方式送达与会人员,2022年6月27日在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会议由董事长周杰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逐项审议并举手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调整事项详情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表决结果:有权表决票数5票,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周杰、李德禄、屈宪章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授予事项详情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表决结果:有权表决票数5票,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周杰、李德禄、屈宪章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阿拉善盟捐赠防疫抗旱款项的议案》

1、对外捐赠事项概述

当前,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不容乐观,同时,今年春夏季以来,阿拉善盟降水偏少,抗旱形势严峻,地方政府号召各界发扬社会大爱和守望相助的精神,共渡难关。

公司作为阿拉善盟唯一一家具有央企背景的上市公司,为体现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和担当,在做好生产经营和自身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响应地方政府号召,拟向阿拉善盟捐赠人民币40万元,专项用于地方政府防疫抗旱工作。

2、本次对外捐赠事项对公司影响

本次对外捐赠事项是公司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为国家和地方抗击疫情和防暑降旱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符合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影响力。

公司本次对外捐赠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其他相关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捐赠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2-055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6月27日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1,125.48万股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达成,现确定2022年6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34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125.48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8.35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21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

3.2022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2年5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65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监事会于2022年5月21日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6.2022年5月26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2022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7.2022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为: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6月27日

2.授予数量:1,125.48万股

3.授予人数:349人

4.授予价格:8.3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处理之日止,最多不超过60个月。

(2)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3.33%、33.33%和33.34%,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分别与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后的第一、二、三个财务年度(每期对应考核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7.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49人,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

注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二、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截止目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定激励对象因退休、辞职或个人拟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等原因,由357人减少为349人。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57人调整为349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1,437.35万股调整为1,406.8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量由1,149.88万股调整为1,125.48万股,预留授予量由287.47万股调整为281.37万股。

公司于2022年6月2日以总股本957,664,592股为基数进行了现金红利发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7元(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8.82元/股调整为8.35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计划一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22年6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349名激励对象授予1,125.48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参与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合计为15,948.05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详见下表:

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以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2-053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6月22日将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的方式送达与会人员,2022年6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监事会主席程少民先生主持了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5名,实到5名;其中,监事会主席程少民先生、监事韩长纯先生及许鸿坤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监事刘发明先生、王敏女士现场参加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定事项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逐项审议并举手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调整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对以下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对公司的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和本次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2年6月27日为授予日,向34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125.4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35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2-054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357名调整为349名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1,437.35万股调整为1,406.8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量由1,149.88万股调整为1,125.48万股,预留授予量由287.47万股调整为281.37万股

● 首次授予价格:由8.82元/股调整为8.35元/股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21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

3.2022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2年5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65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监事会于2022年5月21日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6.2022年5月26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2022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7.2022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一)关于对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截止目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定激励对象因退休、辞职或个人拟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等原因,由357人减少为349人。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57人调整为349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1,437.35万股调整为1,406.8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量由1,149.88万股调整为1,125.48万股,预留授予量由287.47万股调整为281.37万股。

本次调整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二)关于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

公司于2022年6月2日以总股本957,664,592股为基数进行了现金红利发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7元(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V=8.82元/股-0.47元/股=8.35元/股(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8.82元/股调整为8.35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调整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以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