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6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调整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
公告

2022-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08 证券简称:无锡银行 公告编号:2022-024

转债代码:110043 转债简称:无锡转债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调整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修正前转股价格:5.61元/股

● 修正后转股价格:5.43元/股

● 无锡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2年7月6日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8年1月30日发行了30亿元可转债,转股价格8.90元/股;可转债于2018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无锡转债”,债券代码“110043”。2022年5月20日,本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行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5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8元人民币(含税)。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在可转债发行之后,当本行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本行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本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确定为5.43元/股,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5.61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18元/股。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时间:根据本行同日披露的《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权益分派除息日2022年7月6日。无锡转债自2022年6月28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5日)期间暂停转股,自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年7月6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00908 证券简称:无锡银行 公告编号:2022-023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20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61,677,48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5,101,946.4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兴达尼龙有限公司、无锡万新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无锡神伟化工有限公司及全部自律锁定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股票(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其他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2830815

特此公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