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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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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2022-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97 证券简称:有友食品 公告编号:2022-040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情况

2021年12月及2022年4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5,800万元购买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发行的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2022-013)。上述理财产品已到期,公司已于2022年6月30日收回本金5,800万元及理财收益26.18万元,与预期收益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系根据最近12个月公司单日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最高余额填列。

特此公告。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3697 证券简称:有友食品 公告编号:2022-041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6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8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09,045,6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0,879,64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本次红利发放分为委托发放和自行发放。除公司自行发放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鹿有忠、赵英、鹿新、鹿有贵、鹿有明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65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58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58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8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6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41770971

特此公告。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