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022年6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弘药业”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形式为股票增值权,以康弘药业股票为虚拟标的股票,在行权条件的前提下,由康弘药业以现金方式支付行权价格与兑付价格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即为激励额度。
三、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总计60.00万股。
四、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为公司外籍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共计1人。
五、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确定: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和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较高者的90%,确定为每股13.47元。
六、资金来源:对于股票增值权,由公司以现金方式直接兑付行权日当天康弘药业股票收盘价与行权价格的差额。
七、股份来源: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到实际股份,以康弘药业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八、在本计划的股票增值权有效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股票增值权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增值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本计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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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调动外籍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被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外籍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计划涉及的授予激励对象为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外籍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共计1人。激励对象应在公司授予股票增值权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二)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与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股票增值权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不涉及到实际股票,以康弘药业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二、股票增值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数量为60.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1,946.40万股的0.07%。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增值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增值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股票增值权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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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形。
上述激励对象通过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及股票增值权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
四、资金来源
对于股票增值权,由公司以现金方式直接兑付行权日当天康弘药业股票收盘价与行权价格的差额。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和可行权日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增值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60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授予股票增值权,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股票增值权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等待期
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至股票增值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限,本计划等待期为12个月。
(四)可行权日
1、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2、在行权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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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增值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行权价格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13.47元/股。
(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90%,为每股13.47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90%,为每股13.14元。
在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有效期内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行权价格将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七、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的,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满足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方可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方可行权。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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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已获授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将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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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权期内,在完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行权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行权的股票增值权,由公司注销。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制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两方面。
公司层面以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地资本市场形象。本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个人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确定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股票增值权行权条件以及实际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制定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一方面,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八、股票增值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增值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增值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增值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增值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增值权数量;P1为股票增值权授予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增值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增值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增值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有派息或增发新股事项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票增值权授予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增值权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行权价格、股票增值权数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增值权授予数量或行权价格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九、股票增值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并按照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股票增值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确定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
3、可行权日之后
不再确认成本费用,但负债(即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4、行权日
按实际支付的数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增值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影响较小。
第六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
(三)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四)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等义务。
(七)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积极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三)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增值权或者不行使增值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增值权的数量。
(四)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七章 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情形的处理
一、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情形
(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本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不作变更,仍按照本激励计划执行。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作废: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增值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增值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情形
(一)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作废: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并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承诺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激励对象因成为有关法律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5、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6、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且个人要求不再续签;
7、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8、公司裁员;
9、非因工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10、非因工原因导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11、非因工原因死亡的;
12、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1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14、因考核不合格或经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
1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当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其已满足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作废:
1、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续签或公司要求不再续签;
2、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接受公司返聘的;
3、经和公司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4、因经营考虑,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三)其他情形处理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担任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主任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公司的子公司担任主任级及以上职务的,已获授的股票增值权不作变更;
2、激励对象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或因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已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由激励对象正常行使权利;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行权,激励对象除不再受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限制之外,其他行权条件仍继续有效;
3、激励对象因工死亡的,已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由激励对象的继承人正常行使权利;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行权,激励对象的继承人除不再受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限制之外,其他行权条件仍继续有效;
4、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退休,若公司返聘该等激励对象且激励对象接受公司返聘并继续在公司任职的,其因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增值权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权;
5、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在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若未能协商解决的,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1、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