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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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2-049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63号)核准,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计3,333.34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633.43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426.64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131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2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并于2022年6月20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华盛昌仪器仪表巴中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规划,将该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总额调整为6,000.00万元,另外,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内运营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将尚未投入上述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18,943.82万元(含银行利息和现金管理收益,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新募投项目“华盛昌智能传感测量仪研发生产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为公司惠州全资子公司华盛昌(惠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华盛昌(惠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7月5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的各方主体:

甲方1: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华盛昌(惠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7529010945109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华盛昌智能传感测量仪研发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毅、刘光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决议》;

3、《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决议》;

4、《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