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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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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0证券简称:茂硕电源 公告编号:2022-039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85号),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2,298,312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2,298,312股,发行价格5.5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6,755,631.6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729,072.6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2,026,558.9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6月10日全部到位,并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22)第371C000327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3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冲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园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茂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园支行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止本公告日,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上述专户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釆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张辉、孙喜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纸质对账单,并通过邮件方式发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岀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二)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深圳茂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上述专户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釆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张辉、孙喜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纸质对账单,并通过邮件方式发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岀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茂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园支行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