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40 证券简称:新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4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7月6日,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股份”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的〔2022〕15号、〔2022〕12号、〔2022〕13号和〔2022〕14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5号]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22年1月29日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800万元左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0万元左右。2022年4月2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100万元左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为-16,300万元左右。2022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实际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655.15万元左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649.57万元左右,与《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你公司未及时对2021年度业绩预告进行更正,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督促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马晓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陈建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高维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4号、〔2022〕12号和〔2022〕13号]
马晓宏、陈建江、高维泉:
经查,新赛股份在2022年1月29日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800万元左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0万元左右。2022年4月2日,新赛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100万元左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300万元左右。2022年4月28日,新赛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实际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655.15万元左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649.57万元左右,与《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新赛股份未及时对2021年度业绩预告进行更正,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形。
新赛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马晓宏作为新赛股份董事长、陈建江作为新赛股份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高维泉作为新赛股份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 其他说明
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相关责任人及业务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使相关责任人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同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