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2-054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企业名称:
全资子公司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尼龙”)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本次为嘉华尼龙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已实际为嘉华尼龙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4,9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计划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华尼龙因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近日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台华新材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于2022年7月7日签署了相关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公司本次担保未超过授权的担保额度。
(二)上市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2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2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其中,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9.7亿元,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0.3亿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议案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2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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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
嘉华尼龙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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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被担保人嘉华尼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合同签署日期:2022年7月7日
2、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额度有效期(主债权发生期间):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10月22日
5、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6、是否存在反担保:无。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基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华尼龙日常经营需要所制定的担保,嘉华尼龙偿还债务的能力、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逾期债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等较大的偿债风险,通过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有利于增强其资金运用的灵活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其日常业务开展。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董事会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322,700万元,占上市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7.0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上市主体外未发生担保。上述担保无逾期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2-055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7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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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7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扣减回购专户外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元(含税),不派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2022年7月6日,公司股本总数为868,882,14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894,188股,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股数为867,987,960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参考价格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
1、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为0.17元/股。由于本次权益分派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表述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计算后的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67,987,960×0.17元)÷868,882,148≈0.1698元/股;
2、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根据虚拟分派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698元/股)÷(1+0)=前收盘价格-0.1698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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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福華環球有限公司、嘉兴市创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华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3元。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3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3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3703555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2-056
债券代码:113525 债券简称:台华转债
债券代码:113638 债券简称:台21转债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台华转债”调整前转股价格:7.78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7.61元/股;
● “台21转债”调整前转股价格:16.87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16.70元/股;
●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2年7月15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747号文核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5.3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并于2019年1月1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台华转债”,债券代码“113525”,自2019年6月21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初始转股价格为11.56元/股。2019年6月11日公司实施了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转股价格由11.56元/股调整为8.11元/股;2020年6月21日公司实施了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转股价格由8.11元/股调整为8.03元/股;2020年12月24日因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转股价格由8.03元/股调整为7.83元/股;2021年5月28日公司实施了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转股价格由7.83元/股调整为7.78元/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109号文核准,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6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并于2022年1月2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台21转债”,债券代码“113638”,自2022年7月5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初始转股价格为16.87元/股。
一、本次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1、经公司2022年5月17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元(含税),不派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7月14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2年7月15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2、根据《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台华转债”和“台21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按相关公式进行调整。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台华转债”和“台21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方式为派送现金股利,故本次转股价格调整适用公式为“P1=P0-D”。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差异化现金分红,每股现派送金股利D为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0.1698元/股,具体计算方式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根据上述公式:
“台华转债”调整后转股价P1=P0-D=7.78元/股-0.1698元/股=7.6102元/股≈7.61元/股;
“台21转债”调整后转股价P1=P0-D=16.87元/股-0.1698元/股=16.7002元/股≈16.70元/股。
综上,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台华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7.78元/股调整为7.61元/股,“台21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16.87元/股调整为16.7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15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台华转债”和“台21转债”自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14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2年7月15日起恢复转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