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2-068
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2年7月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2年7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6人,独立董事鲁再平先生因失联,未参加本次会议表决。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增补刘祖雄先生、史文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一致,同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刘祖雄先生、史文明先生简历附后)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赞成6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会议时间:2022年8月1日(星期一)下午14:30
(二)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厂房及配套用房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7月2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0)、《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厂房及配套用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2)。
2、关于增补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2.01选举刘祖雄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2.02选举史文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临2022-069)。
赞成6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董事候选人刘祖雄先生简历
刘祖雄,男,47岁,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工学硕士,正高职高级工程师。历任武汉市江夏区公路管理局项目经理,武汉绕城高速公路管理处党委委员、总工程师,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联投集团恩施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湖北联合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董事候选人史文明先生简历
史文明,男,36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阳光凯迪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经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经理、部长,武汉东湖高新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武汉东湖高新运营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湖北联投鄂东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武汉智园科技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附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增补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祖雄先生、史文明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公司股东推荐,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刘祖雄先生、史文明先生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符合董事任职要求,未发现存在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为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3、同意提名刘祖雄先生、史文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独立董事:金明伟、王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2-069
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8月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8月1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8月1日
至2022年8月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2022年7月2日、2022年7月14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2项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1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到公司董秘处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登记;股东可以电话、传真和信函方式登记。
2、股东单位代表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公司盖章)及代理人身份证登记。
3、登记时间为2022年7月28日9:00-12:00,14:00-17:00;信函登记以收到地邮戳为准。
六、其他事项
1、 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 登记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董事会秘书处。
3、 联系人:段静、周京艳
4、 电话:027-87172038 传真:027-87172100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8月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