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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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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专精特新企业精选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7月1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下同)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 A 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收取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相同,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对于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不少于30天但少于9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不少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2.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3.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货币基金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如有,具体参见公司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构规则);

H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举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非特定投资者)持有鑫元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10,000份,假设转出鑫元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没有未支付收益),转换为鑫元专精特新企业精选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转换日鑫元专精特新企业精选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的净值为1.0100元,申购补差费率为1.2%,则可得到的转换的鑫元专精特新企业精选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0000=10000元

补差费=[10,000/(1+1.2%)]×1.2%=118.58元

转入金额=10000-118.58=9881.42元

转入份额=9881.42/1.0100=9783.58份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和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享受零申购补差费率优惠,只收取赎回费。基金原转换补差费率为固定费用的,不享有零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可与我司以下基金开展转换业务,本公司今后募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该业务并予以公告。

注:同一只基金不同类型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2.转换业务适用销售机构范围: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xyamc.com

(2)销售机构

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3.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4.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若上述指定开放式基金存在暂停或限制(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情形的,则互相转换的业务将受限制,具体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转换出的基金份额遵循转换出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8.转入的基金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9.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也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xyamc.com

(2)场外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份额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