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22-030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7月19日14时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7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9:15-15:00中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史丹利路史丹利集团办公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文班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45,422,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897%。
2、现场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43,556,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285%。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65,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滋宜化”)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胡照顺先生在松滋宜化担任董事职务,故松滋宜化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增资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故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胡照顺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5,190,759股,同意645,054,759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反对136,0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29,6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102%;反对13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新能源材料前驱体磷酸铁及配套项目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5,422,293股,同意645,286,293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反对136,0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29,6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102%;反对13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两名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贵公司董事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上午9:15至2022年7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史丹利路史丹利集团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文班先生主持。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3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45,422,293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5.789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43,556,66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5.628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22年7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65,62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1613%。
2、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会议决议公告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和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本次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对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5,190,759股,同意645,054,759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反对136,0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胡照顺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29,6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102%;反对13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新能源材料前驱体磷酸铁及配套项目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5,422,293股,同意645,286,293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反对136,0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29,6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102%;反对13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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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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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曲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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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张尹昇
2022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