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2-049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春高新”)于2022年7月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外,并于2022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18日通过公司内部布告栏张贴的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员工可通过书面或邮件方式进行反馈。经监事会核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相关部门收到个别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咨询,公司相关部门已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信息、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赛药业”)(含其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金赛药业(含其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情况等内容。
三、核查意见
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结合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其他相关国资监管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当前在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赛药业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均与金赛药业(含其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长春高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长春高新总部及其他控股、全资子公司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2-05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
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7月9日披露了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新区国资委”)《关于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长新国资字〔2022〕23号),长春新区国资委原则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将积极推进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