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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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5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保荐机构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5月17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36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13,22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6.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22,756,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不含税费用人民币6,190,754.7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6,565,245.28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7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59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7月19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一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辉、吕宵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