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2-086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2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根据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研发贷款)4亿元人民币,期限两年,信用方式。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进出口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根据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申请对外贸易领域贷款(具体品种为出口卖方信贷)9亿元人民币,期限两年,担保方式为全资子公司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授信业务调整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香港科技在法国兴业银行(中国)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根据经营需要,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LONGi Solar Technology (H.K.)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科技”)在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美元1.5亿元整,业务品种为保函。
根据业务办理需要,同意香港科技对以上授信业务进行调整,将授信银行由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调整为法国兴业银行香港分行,其他授信内容和担保方式不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2-087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2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将募投项目“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更符合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该变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2-088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将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实施主体由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光伏”)变更为银川光伏与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隆基”)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银川光伏厂区地址)变更为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5号(银川隆基厂区地址)。
● 以上议案已经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基绿能”)第五届董事会2022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92号文批准,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万张,发行价格1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00,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4,955,482,500.00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8月6日到账,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 第0699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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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500,0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95,548.25万元,与拟募集资金总额的差额部分调整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实施主体由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乐叶和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变更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银川市西夏区济民路以南、宏图南街以东(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上述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已于2021年4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原因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拉晶产能的升级改造,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根据整体战略规划和产能布局调整,公司拟对银川隆基进行厂房改造和老旧设备淘汰,并将银川光伏“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中的512台单晶炉搬迁至上述银川隆基厂房内实施(截至2022年6月30日,银川光伏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拟搬迁的512台单晶炉固定资产原值为3.97亿元,净值为3.30亿元)。
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实施主体由银川光伏变更为银川光伏与银川隆基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银川光伏厂区地址)变更为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5号(银川隆基厂区地址)。
三、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整体战略和规划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保持公司设备设施类资产的质量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本次变更仅涉及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投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审议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将募投项目“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是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利于及时出清不适应行业发展趋势的资产,保持公司设备设施类资产的质量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该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投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变更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 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实施主体由银川光伏变更为银川光伏与银川隆基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银川光伏厂区地址)变更为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5号(银川隆基厂区地址)。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将募投项目 “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更符合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该变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隆基绿能变更2019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整体战略和规划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投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国信证券同意隆基绿能变更2019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事项。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