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060 证券简称:海信视像 公告编号:临 2022-028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7元人民币(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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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公告》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2021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数为基数,向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7元(含税),共计分配1.13亿元(含税)。本年度公司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除权(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x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故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以下每股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304,281,321×0.087÷1,308,261,222≈0.0867元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867)÷(1+流通股份变化比例)=(前收盘价格-0.0867)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0867)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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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不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税前现金红利人民币0.087元。其中: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前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83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股票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将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83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股东
其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实际每股派发税前现金红利人民币0.08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2-83889556
特此公告。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