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918 证券简称:中泰证券 公告编号:2022-04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6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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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2年6月7日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968,625,75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39,023,422.63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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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3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3元,待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计算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3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67元。如QFII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67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68889038
特此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18 证券简称:中泰证券 公告编号:2022-04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7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23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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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冯艺东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董事长李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晖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2021年度和2019-2021年任期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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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2021年度和2019-2021年任期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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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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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一项非表决事项:《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和2019-2021年任期绩效考核与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律师:林泽若明、郭彬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