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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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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
的进展公告

2022-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2-142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被原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9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2、2022年4月22日,公司已收到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 856,386,842.06 元,并且2021年年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情况的审核报告》。

3、针对长安银行违规担保案,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为被告,请求法院对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与长安银行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判决无效。目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起诉。根据《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益权转让协议》第2.2条,若上市公司收到长安银行违规资金收益权的回款后,将从回款中扣除违规资金利息后,再将剩余的收益权回款按照该协议的比例支付给投资人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源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因公司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根据《上市规则》第13.3.1、13.3.2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9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围海股份”变更为“ST围海”。

公司通过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44、2019-045、2019-076、2019-090、2020-074、2020-083、2020-175、2020-189、2020-198、2021-030、2021-035、2021-090、2021-092、2021-095、2021-107、2021-113、2021-127、2021-156、2022-003、2022-033、2022-051、2022-059、2022-097、2022-110、2022-126)。

二、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

(一)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向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7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围海)为关联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 13.54 亿元。2017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ST 围海通过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预付款间接划转、提供借款直接划转等形式,向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朗佐贸易、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累计 34,635 万元,涉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占用*ST 围海资金余额 85,127.79 万元,其中通过*ST 围海项目部员工或劳务公司等中间方占用资金余额 18,385 万元,因上述担保事项资金划扣转为资金占用 66,742.79 万元。”

(二)违规担保情况及进展:

2018-2019年度,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围海控股及相关方融资提供担保。违规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及进展如下:

1、长安银行违规担保案:

2018年11月-2019年7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先后被作为围海控股的关联方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及杭州昌平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开立承兑汇票的担保,共涉及违规担保发生金额为7亿元,违规担保事项余额为6亿元。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已被长安银行扣划,用于归还银承垫款。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为被告,请求法院对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与长安银行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判决无效。

2022年6月,根据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 03 民初 097 号、[2021] 陕 03 民初 098 号、[2021]陕 03 民初 0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法院认为该等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应移交给公安或检察机关侦察,故裁定驳回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的起诉。

2、顾文举违规担保案:

2018年7月,围海控股向顾文举借款人民币壹亿元。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签署了《无限连带责任书》为围海控股提供担保。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还清借款,顾文举起诉借款方围海控股、公司和其它相关方,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021年7月,法院二审判决公司应当对围海控股偿还顾文举本金、借款利息、律师代理费等给付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与顾文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支付赔偿责任款项共计4150万元后,免除公司因该案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该案已结案。

3、王重良违规担保案:

2018年9月,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连带清偿责任人与围海控股、王重良等相关方共同签署了《还款协议》,公司承诺对围海控股在《还款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王重良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围海控股归还本息及违约金,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7月,公司收到裁决书,裁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9月,法院根据该裁决书扣划了公司账户资金。该违规担保案公司实际赔偿2291.69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件已结案。

4、邵志云违规担保案:

2019年4月,围海控股向邵志云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保证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邵志云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等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收到法院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案件本金为680万元)。目前公司已对外赔付,实际赔偿301.10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已结案。

5、中弘保理违规担保案:

2019年2月,围海控股、围海控股关联方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怀贸易”)与签订中弘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保理”)综合服务协议,由中弘保理向科怀贸易提供最高融资额度人民币叁亿柒千万元整,中弘保理及科怀贸易另行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围海股份对该笔商业保理合同承担无条件回购承诺。围海控股实际开具汇票总金额500万元。公司违规担保余额500万元,该案件暂未引发诉讼纠纷。

三、解决措施

围海控股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司法程序,重整计划已获法院裁定批准。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收购围海控股 100%的违规资金(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金额)收益权,化解围海控股对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公司已于2022 年 4 月 22 日收到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 856,386,842.06 元。待公司收到违规资金收益权的回款后,将从回款中扣除违规资金利息后,再将剩余的收益权回款按约定支付给投资人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源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其它说明

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其他风险警示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2-141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再次延期回复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18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于2022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同时抄报宁波证监局。

公司对问询函所涉内容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2022年6月3日、2022年6月20日、2022年7月2日披露的《关于延期回复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7)、《关于再次延期回复 2021 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2)、《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及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6)、《关于再次延期回复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9)。

目前公司已基本完成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内容落实工作,但仍有相关数据准确性需核查,公司经向交易所申请并同意,预计于2022年9月1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问询函的书面回复材料

公司将加快相关工作进度,尽快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2-143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围海控股)》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围海控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就《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围海控股)》相关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补充披露前:

“信息披露义务人:

补充披露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高新区广贤路1009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执行法院裁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冯全宏

住所:宁波市芙蓉路128弄3号*****

股份变动性质:未变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陈美秋

住所:宁波市芙蓉路128弄3号*****

股份变动性质:未变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罗全民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南镇安街231弄3号*****

股份变动性质:未变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王掌权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华泰街128弄17号*****

股份变动性质:未变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邱春方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华绣巷55号*****

股份变动性质:未变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至六通讯地址: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1009号”

补充披露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概况

(二)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围海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 张子和已于2018年6月28日去世。上述各位股东所持围海控股股权将在围海控股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调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围海控股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补充披露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围海控股

1、概况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围海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 张子和已于2018年6月28日去世。上述各位股东所持围海控股股权将在围海控股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调整。

3、围海控股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冯全宏

(三)陈美秋

(四)罗全民

(五)王掌权

(六)邱春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冯全宏、张子和、罗全民、王掌权、邱春方于2010年2月26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保持对上市公司和围海控股的共同控制,共同行使围海控股的股东权利并作出一致行动。该《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保持股权结构稳定;一致确定人事安排;在其他事项上保持一致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张子和先生在其去世时丧失了一致行动人身份,一致行动人由原来五人变成四人。

冯全宏和陈美秋系配偶;冯全宏(陈美秋)、王掌权、邱春方、罗全民与围海控股为一致行动人。

冯全宏、王掌权、邱春方、罗全民于2022年7月21日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该协议签署并生效后,上述各方不再保持对围海控股和围海股份的共同控制并作出一致行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图

补充披露前: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2021年10月28日,宁波舜农、东方资产深圳分公司、源真投资、管理人以及重整主体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2022年4月8日,宁波舜农、东方资产深圳分公司、源真投资及光曜钟洋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

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宁波舜农、东方资产深圳分公司、源真投资及光曜钟洋通过本次重整取得围海控股所持有的围海股份462,677,204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40.44%)。故围海控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将从43.06%减少至2.62%。

经重整投资人协商一致,为优化重整投资人内部的股权架构,本次交易一方面可以提升上市公司授信水平及融资能力,明晰上市公司下一步的发展战略;另一方面,本次交易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增资入股化解其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为上市公司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增强和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

补充披露后: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2016年1月,罗全民先生、陈美秋女士出资委托国投瑞银资本-浙商银行-国投瑞银资本围海股份增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通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罗全民先生、陈美秋女士通过国投瑞银增持计划共计增持公司20,953,19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8%。王掌权先生、邱春方先生、张子和先生出资委托博时资本-工商银行-博时资本-众赢志成8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通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王掌权先生、邱春方先生、张子和先生通过众赢志成8号资管计划共计增持公司20,306,80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9%,该次权益变动前后,围海控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均为302,100,000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2017年3月,围海控股参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190,597,204股,本次认购完成后,围海控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92,697,204股。

2017年9月,王掌权先生、邱春方先生、张子和先生通过众赢志成8号资管计划共计增持公司20,306,80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9%,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

2017年12月,罗全民先生、陈美秋女士通过国投瑞银增持计划共计增持公司20,953,19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8%,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全部卖出。

2020年5月,王掌权先生因合同纠纷执行案,持有公司的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2020年11月,围海控股因金融借款纠纷案,持有公司的部分股票被司法平仓;2021年10月-2022年4月,陈美秋女士因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持有公司的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司法平仓;2022年1月,罗全民先生因股权质权纠纷案,持有的公司的部分股票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被平仓。

2021年10月28日,宁波舜农、东方资产深圳分公司、源真投资、管理人以及重整主体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2022年4月8日,宁波舜农、东方资产深圳分公司、源真投资及光曜钟洋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

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宁波舜农、东方资产深圳分公司、源真投资及光曜钟洋通过本次重整取得围海控股所持有的围海股份462,677,204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40.44%)。故围海控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将从43.06%减少至2.62%。

经重整投资人协商一致,为优化重整投资人内部的股权架构,本次交易一方面可以提升上市公司授信水平及融资能力,明晰上市公司下一步的发展战略;另一方面,本次交易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增资入股化解其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为上市公司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增强和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

补充披露前: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围海控股持有上市公司43.06%的股份,为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通过执行法院裁定,围海控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将减少至2.62%,为上市公司5%以下股东。”

补充披露后: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2016年1月,罗全民先生、陈美秋女士出资委托国投瑞银资本-浙商银行-国投瑞银资本围海股份增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通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罗全民先生、陈美秋女士通过国投瑞银增持计划共计增持公司20,953,19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8%。王掌权先生、邱春方先生、张子和先生出资委托博时资本-工商银行-博时资本-众赢志成8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通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王掌权先生、邱春方先生、张子和先生通过众赢志成8号资管计划共计增持公司20,306,80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9%,该次权益变动前后,围海控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均为302,100,000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2017年3月,围海控股参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190,597,204股,本次认购完成后,围海控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92,697,204股。

2017年9月,王掌权先生、邱春方先生、张子和先生通过众赢志成8号资管计划共计增持公司20,306,80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9%,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

2017年12月,罗全民先生、陈美秋女士通过国投瑞银增持计划共计增持公司20,953,19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8%,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全部卖出。

2020年5月,王掌权先生因合同纠纷执行案,持有公司的6,802,600股股票被司法拍卖,司法处置后,王掌权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036,400股。

2020年11月,围海控股因金融借款纠纷案,持有公司的20,000股股票被司法平仓,司法处置后,围海控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92,677,204股。

2021年10月-2022年4月,陈美秋女士因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持有公司的16,302,000股股票被司法拍卖、司法平仓,司法处置后,陈美秋女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8,000股。

2022年1月,罗全民先生因股权质权纠纷案,持有的公司的4,000,000股股票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被平仓,司法处置后,罗全民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145,668股。

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9日、于2018年4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2号)、《关于核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76 号),上述两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共新增股份461,097,114股。本次权益变动前(不包含上述非公开发行股份),围海控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02,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49%,为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冯全宏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陈美秋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8,542,6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2%;罗全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4,876,1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张子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4,620,6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8%;邱春方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6,209,4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3%;王掌权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300,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3%。围海控股、冯全宏、陈美秋、罗全民、邱春方、张子和、王掌权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17,649,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36%。

本次权益变动后,通过执行法院裁定,围海控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将减少至2.62%,为上市公司5%以下股东。围海控股、冯全宏、陈美秋、罗全民、邱春方、王掌权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1,025,0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3%。

权益变动后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补充披露前: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1年10月28日,宁波舜农、东方资产深圳分公司、源真投资、管理人以及重整主体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2022年4月8日,宁波舜农、东方资产深圳分公司、源真投资及光曜钟洋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2022年4月8日,《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重整计划》经宁波高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0291破1号之七】依法批准并生效,《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4月8日送达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重整相关方正按照宁波高新区法院裁定通过的重整计划,推进本次重整的相关工作。在本次重整完成后,围海控股将持有围海股份2.62%股份的表决权。

补充披露后: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6年1月,罗全民先生、陈美秋女士出资委托国投瑞银资本-浙商银行-国投瑞银资本围海股份增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通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罗全民先生、陈美秋女士通过国投瑞银增持计划共计增持公司20,953,19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8%。王掌权先生、邱春方先生、张子和先生出资委托博时资本-工商银行-博时资本-众赢志成8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通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王掌权先生、邱春方先生、张子和先生通过众赢志成8号资管计划共计增持公司20,306,80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9%,该次权益变动前后,围海控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均为302,100,000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2017年3月,围海控股参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190,597,204股,本次认购完成后,围海控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92,697,204股。

2017年9月,王掌权先生、邱春方先生、张子和先生通过众赢志成8号资管计划共计增持公司20,306,80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9%,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

2017年12月,罗全民先生、陈美秋女士通过国投瑞银增持计划共计增持公司20,953,19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8%,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全部卖出。

2020年5月,王掌权先生因合同纠纷执行案,持有公司的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2020年11月,围海控股因金融借款纠纷案,持有公司的部分股票被司法平仓;2021年10月-2022年4月,陈美秋女士因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持有公司的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司法平仓;2022年1月,罗全民先生因股权质权纠纷案,持有的公司的部分股票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被平仓。

2021年10月28日,宁波舜农、东方资产深圳分公司、源真投资、管理人以及重整主体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2022年4月8日,宁波舜农、东方资产深圳分公司、源真投资及光曜钟洋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2022年4月8日,《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重整计划》经宁波高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0291破1号之七】依法批准并生效,《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4月8日送达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重整相关方正按照宁波高新区法院裁定通过的重整计划,推进本次重整的相关工作。在本次重整完成后,围海控股将持有围海股份2.62%股份的表决权。

补充披露前: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补充披露后: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经核查,存在以下买入/卖出围海股份股票记录:

罗全民及陈美秋存在股票被司法强制平仓,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本次收购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补充披露前:

“附表

补充披露后:

“附表

除上述补充内容外,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围海控股)》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围海控股)》(更新后)。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