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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2022-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2 - 043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黄嘉棣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1.40%减少至27.723%,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交易最终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嘉棣先生的通知,其于2022年8月3日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鲁严飞先生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黄嘉棣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鲁严飞先生转让其所持公司30,800,000股股份(以下称“标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77%,以偿还其在海通证券部分质押债务、降低股票质押风险。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后,各方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注:最终持股数量及比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二、转让双方和其他交易相关方基本情况

1.出让方

黄嘉棣,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总裁。

2.受让方

姓名:鲁严飞

身份证号码:342425****0914****

3.质权人

公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21X6

法定代表人:周杰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6,420万元

成立时间:1993年2月2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直接投资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出让方黄嘉棣先生与受让方鲁严飞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5.信用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质人/出让方):黄嘉棣

乙方(受让方):鲁严飞

丙方(质权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转让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在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后,丙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

(二)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80%,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5.31元/股,转让价款共计16,354.80万元,其中11,450万元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负债,4,904.80万元用于缴纳甲方个人所得税及自行使用。上述转账价款中,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负债须不少于10,000万元且不低于转让价款的70%。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1.本协议生效后5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

2.本次协议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函后7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其中,4,904.80万元划付至甲方自有账户。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11,450万元优先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本金,乙方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甲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4,904.80万元支付给甲方且转让价款11,450万元划付至丙方账户之日起,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

3.甲乙双方如未在上述第1条指定期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或乙方未按上述第2条在指定期限向甲方账户支付转让价款4,904.80万元且向丙方账户支付转让价款11,450万元的,本协议终止。

(四)标的股份过户

1.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函且乙方完成转让价款支付后7个交易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1.1 甲乙丙三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现场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含解押)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完成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含解押)的全部手续;

1.2 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1.3 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未能在受理过户申请并收到过户手续费和印花税后的5个交易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则乙方或丙方有权单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协议其他方解除本协议。丙方在收到中登退回相关材料以及上市公司发布终止转让协议的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将乙方已付给丙方的转让价款按原路径无息退回给乙方。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经甲方及乙方本人签字、丙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后且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4元/股的情形下生效。

2.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丙方执壹份,其余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用,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三方协商一致,三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交易价款主要用于偿还黄嘉棣先生股票质押融资债务,减少其债务总额,降低其股权质押比例。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截至本公司披露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的情况。黄嘉棣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嘉棣先生已严格履行和正在履行上述承诺,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

2.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最终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各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2.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协议转让皇氏集团部分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