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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及其他诉讼进展的
公告

2022-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ST亚联 公告编号:2022-067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及其他诉讼进展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亚联发展控股子公司开店宝科技、其全资子公司浙江即富及全资下属公司开店宝支付作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15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亚联发展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发展”)于2022年8月4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店宝科技”)发出的通知,开店宝科技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即富金融数据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即富”)及全资下属公司开店宝支付服务有公司(以下简称“开店宝支付”)(该三方以下合称为“我方”)收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送的关于北京即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即富”或“原告”)诉浙江即富、开店宝支付、开店宝科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相关诉讼材料的电子送达邮件,开店宝支付收到司法服务热线发送的手机短信,北京即富与开店宝科技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京0116民初2268号,法院已决定于2022年8月8月9:30-11:00在小法庭进行谈话。经初步核实,案件已受理,截至2022年8月5日,我方尚未收到法院出具的任何书面纸质文件,但为保障在该诉讼纠纷中的权益,浙江即富及开店宝支付同意出席谈话。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原告为北京即富;被告分别为开店宝科技、浙江即富及开店宝支付。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7,150万元;(2)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2日,北京即富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其中浙江即富出资额为1,020万元,出资比例为51%,为北京即富控股股东。2021年6月15日,浙江即富将其持有的北京即富51%股权转让给姜岐仑,北京即富与开店宝科技、浙江即富解除了实际控制、股权关系。此后,北京即富发现被告在对其控股期间,利用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持牌机构的优势地位及业务结算流程的便利性,控制北京即富的代理商录入系统,掌控北京即富的财务审批操作,分别于2019年、2020年侵吞北京即富7,150万元分润款。北京即富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的损害其公司利益,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亚联发展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诉金额合计约754万元。亚联发展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亚联发展持有开店宝科技45%股权,上述诉讼事项所述期间开店宝科技间接持有北京即富51%股权。截至2022年8月5日,我方尚未收到法院出具的任何书面纸质文件,本案已由法院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暂无法判断对亚联发展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亚联发展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涉诉事项的通知》;

2、《起诉状》;

3、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6日

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ST亚联 公告编号:2022-068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发展”或“公司”)于2022年8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2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的要求,对《关注函》中所列问题进行书面说明,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2年7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800万元至3,8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2,950万元至3,950万元。

你公司《2021年年报》及《2022年一季报》显示,2021年末、2022年一季度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分别为-4,371.42万元、-6,441.26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41.05%,其中第三方支付业务因受市场竞争加剧影响,2021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44.14%;2021年财务报表被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末,你公司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且存在多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请结合你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在手订单及执行情况、资金及债务情况、净资产情况、银行账户被冻结、诉讼事项、2021年财务报表非标审计意见消除情况等,充分提示你公司未来经营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风险、退市风险、债务逾期风险等。

回复:

(一)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仍为:智慧经营领域主要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及商户经营服务业务;智慧专网领域主要为电力、交通等行业提供信息通信技术解决方案。智慧经营业务领域方面,因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店宝科技”)专注于赋能中小微商户智慧经营,通过提供基于场景的支付服务,为中小微商家提供专业的移动互联网综合服务解决方案,故不以订单量来做统计。2022年1月至6月,智慧专网业务签订销售合同合计金额约2.61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9.84%。由于该业务属于工程服务类业务模式,受疫情影响导致项目招投标时间推迟,影响销售业绩、项目执行情况、验收时间,项目营业收入无法及时确认。关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具体经营情况请关注《2022年半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截至2022年6月30日,亚联发展母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6,162万元,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6,124万元。针对2022年9月份到期的并购相关贷款(以下简称“贷款”)32,550万元,公司一方面已于2021年12月份以7,600万元处置大连亚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亚联”)100%的股权用于归还贷款,截至目前已收到股权转让款5,320万元,并计划于大连亚联的担保解除后收回剩余款项一并用于归还部分贷款,届时贷款总额将降至24,950万元;另一方面公司积极与银行接洽运作授信的续展,并将通过处置持有的部分资产作为资金来源,进一步对贷款进行还款。公司并将积极寻求实际控制人等为贷款担保的股东提供资金支持。

公司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所述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专用存款户)28,032.82冻结款”,实为该笔资金被冻结,并非银行账户被冻结,截至《关注函》回复日,该笔冻结款项已解除。目前公司有五个一般存款账户被冻结,其中三个账户因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收付活动而变为久悬账户,另外两个账户因未及时更新公司信息及留存的联系人证件到期而被冻结;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键桥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有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因存在与供应商诉讼被冻结;全资子公司湖南键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中国银行账户因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收付活动而变为久悬账户。上述涉及账户金额合计人民币8.77万元,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将尽快办理久悬账户的解除及相关信息更新事宜。除前述情况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已披露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如下: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情况如下:

截至《关注函》回复日,公司已委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非标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公司争取尽早消除无法表示意见中涉及的事项,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二)相关风险提示

1、生产经营风险

我国在支付行业的监管日渐趋严,如果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出现不利变化,或随着业务发展以及监管政策变化,若公司无法取得相关业务经营资质,将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由于无卡支付与人脸支付的兴起,银行卡支付的内涵已从有卡形式扩展到基于无卡形式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流交易模式发生改变。同时,我国提供第三方支付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企业较多,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新技术的出现、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市场竞争格局可能发生变化。如开店宝科技不能继续准确分析市场发展规律并保持前瞻性、加大服务创新和市场开发能力,不能在竞争中建立、保持和扩大自己的竞争优势,则可能导致业务拓展困难,影响经营业绩。第三方支付业务,在商户准入过程中,对商户的真实性、用户征信等级、外包服务商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商户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由于监测体系不完善导致的银行卡欺诈等行为,同时随着公司产品类型不断增多,存在服务商利用营销政策的漏洞,获取非合规性盈利的风险。截至2022年6月30日,商誉账面价值2.97亿元(其中开店宝科技相关资产商誉账面价值2.93亿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若该部分商誉发生减值,则可能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公司从事的智慧专网业务主要面向电力、交通行业,上述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国家的行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紧密联系。如果我国宏观经济形势或国家的相关政策出现较大波动,导致电力行业经营状况不景气或者电力信息化投资建设速度放缓、投资下降,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国内专网通信市场的格局已经发生根本性改变,伴随着市场集中度的不断提高,竞争不断激烈,对公司的业务开展、服务差异化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继续强化自身的竞争与服务优势,不能加大市场生态合作力度,可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随着公司的发展,对于公司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水平和机制不能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将可能影响公司实际经营和市场竞争能力。

2、退市风险

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相关规定。公司2019、2020及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公司2021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公司追溯重述导致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因触及第9.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若公司2022年度出现上述规定所述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2022年3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4,412,581.38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预计为-7,171万元至-8,171万元。

3、债务逾期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对公司现金流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贷款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可能带来财务费用较高、经营效率下降等风险,如果公司现金流不能支撑公司业务扩张将对公司造成很大财务风险,影响公司未来发展。公司将通过资本结构优化以及处置低效资产等方式回收部分现金,降低资产负债率和财务风险。

针对2022年9月份到期的贷款,公司已经通过多种方式力争处理该问题,如前述方案顺利落实,基本能够解决到期债务,但相关方案并未最终落实,仍存在一定风险。

上述关于2022年6月30日的数据皆为公司估算结果,具体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为准。

二、近期媒体报道显示,你公司子公司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店宝支付”)近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的行政处罚,且此前受到行政处罚十余次。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开店宝支付自成立以来受到行政处罚及整改的具体情况、开店宝支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形、上述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及开店宝支付的具体影响,你公司是否已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未及时披露与提示风险的情形。

回复:

(一)开店宝支付服务公司自成立以来受到的行政处罚整改的具体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下属公司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店宝支付”)自成立以来累计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行政处罚共计17次,详见下述:

(1)2015年10月15日,开店宝支付济南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罚字[2015]第2号),因未按规定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未按规定留存特约商户档案资料、未按固定落实外包业务管理要求、未按规定落实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要求、未按规定收取特约商户结算手续费、未按规定对特约商户做好培训检查相关记录、违规布放移动POS、未按规定落实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本地化经营和管理责任、提供虚假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决定对开店宝支付济南分公司处罚15万元。

(2)2016年7月22日,开店宝支付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银罚字[2016]12号),因未自主完成特约商户资金结算、擅自变更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新任总经理不符合规定的资质要求、未向所在地人行分支机构备案擅自在湖南省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决定对开店宝支付处罚6万元。

(3)2017年8月29日,开店宝支付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银罚字[2017]55号),因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决定对开店宝支付没收违法所得69,580.30元并处罚50万元,合计569,580.30元。

(4)2017年12月7日,开店宝支付黑龙江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哈银罚[2017]9号),因未严格执行特约商户实名制、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不规范、未严格落实本地化经营和管理、外包商管理不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决定对开店宝支付黑龙江分公司处罚2万元。

(5)2018年6月29日,开店宝支付河南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郑银罚字[2018]17号),因未严格执行特约商户实名制、拓展的部分企业类特约商户违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结算,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决定对开店宝支付河南分公司处罚3万元。

(6)2018年5月9日开店宝支付江西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银罚字[2018]8号),因未按规定落实收单业务本地化经营和管理责任、商户实名制落实不到位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不规范、终端机具管理不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决定对开店宝支付江西分公司处罚5万元。

(7)2018年8月1日开店宝支付黑龙江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哈银罚[2018]3号),因特约商户未留存营业执照;特约商户未登记营业执照有效期;特约商户未登记法人身份证有效期,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决定对开店宝支付黑龙江支付分公司处罚50万元,对其负责人王新处罚1万元。

(8)2018年10月31日开店宝支付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银罚字[2018]24号),因备付金存管账户开立不规范、未有效落实商户实名制、未按规定设置收单银行结算账户、未对商户疑似违规交易采取相关措施、未按规定划转预付卡受理业务结算资金、未有效落实预付卡商户实名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决定对开店宝支付处罚18万元;

(9)2019年7月30日,开店宝支付呼和浩特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蒙银罚字[2019]第45号),因未严格落实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特约商户资料缺少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企业未使用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未严格落实收单业务本地化经营和管理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决定对开店宝支付呼和浩特分公司处以警告处罚。

(10)2019年8月20日,开店宝支付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银罚字[2019]18号),因未有效落实商户实名制、商户结算账户设置不规范;未按照真实交易场景设置并发送交易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开店宝支付共计处以罚款48万元。

(11)2020年2月26日开店宝支付江苏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银)罚字[2020]第7号],因未有效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商户结算账户设置不规范;未按规定留存特约商户有关资料、未按照真实交易场景设置并发送交易信息、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决定对开店宝支付江苏分公司处罚58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姚顺处罚2.5万元。

(12)2020年3月23日开店宝支付西藏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拉银)罚告字[2020]1号],因未按规定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决定对开店宝支付西藏分公司处罚22万元,对其总经理林泽处罚1万元。

(13)2020年9月22日开店宝支付陕西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西银)罚字[2020]第10号],因未按规定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制度;未按照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真实名称设置、发送收单交易信息、违规将企业法人特约商户收单账户设置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规将外包服务机构发展为特约商户;未按要求留存商户资料、存在跨省区开展收单业务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决定对开店宝支付陕西分公司处罚36万元。

(14)2021年5月21日,开店宝支付河北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石罚字(2021)第5号),因违反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决定对开店宝支付河北分公司处罚291万元。

(15)2022年3月11日,开店宝支付河北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石银罚决字(2022)年第15号、第16号),因违反特约商户实名制审核管理规定、违反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违反收单业务本地化经营管理规定、违反外包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决定对开店宝支付河北分公司处罚83万元,对负责人张雷处罚5万元。

(16)2022年3月17日,开店宝支付济南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济南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罚字(2022)第2号),因未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济南中心支行决定对开店宝支付济南分公司处罚4万元。

(17)2022年7月13日,开店宝支付广西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银罚(2022)16、17号),因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不到位、与客户建立关系时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决定对开店宝支付广西分公司处罚79万元,对其总经理卿军礼处罚2.6万元。

近年来,开店宝支付配合控股股东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起涵盖客户准入、日常风险交易监控、客户身份持续识别的针对核心支付业务的客户全生命周期内控管理及风险防范机制;同时,遵照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业务操作规范等内控制度,不断完善内控流程规范、风险评估及预警、系统网络安全、内控监督及报告等基本内控要求,对各业务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

(1)核心支付业务内控及风险防范机制

客户准入机制。除商户准入常规审核要求外,开店宝支付进一步按照《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细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获取的详细要求,包括:客户身份识别时需要登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期、特约商户地址、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获取实际受益人信息的途径、核实实际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方式、登记和保存实际受益所有人信息等内容,以使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符合反洗钱法规的相关要求。

日常风险交易监控机制。开店宝支付主动加强科技建设,通过对交易风险系统、反洗钱系统的构建,达到控制商户风险、交易风险、洗钱风险的目的。具体为:

1)通过风险交易监控系统对实时与准实时交易进行动态监控。实时监控主要是通过名单规则实现,对命中名单库的交易实施实时拦截。准实时监控是依托于风险交易规律,制定相应规则条件、阈值,并结合人工干预,按照商户特点和交易特征,综合考虑商户特性、地域信息、行业类别、业务特征、交易流动性、交易稳定性、交易成长性和交易异常性等交易要素,通过人工调查、判断、审核后对风险交易、风险商户进行管控。

2)通过反洗钱监测系统进一步侦测洗钱风险交易。目前开店宝支付结合反洗钱现状,仍在对反洗钱系统进行持续的迭代升级。该系统融合了黑名单模块、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模块和反洗钱监控模块,开店宝支付多次进行了个性化参数配置后,尤其是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模块相关功能、参数优化后,该系统能更贴合实际业务,能够较好的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动态进行的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工作。除严格的特约商户日常巡检制度外,对于庞大的客户群,开店宝支付还综合运用IP地址定位、电子围栏等科技手段对客户交易进行动态监控。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会根据风险程度采取增加回访频率、提供文件资料等不同的持续识别措施。同时,开店宝支付按照监管要求,根据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建立了不同的身份重新识别频率要求,通过系统进行定期的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工作及相关预警,不断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2)基本内控及风险防范机制

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流程体系。开店宝支付内部控制制度流程涵盖销售及收款、采购和付款、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关联交易等各方面,并根据业务发展和内部流程调整进行持续完善。

不断完善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开店宝支付指定专门的部门对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财务风险、合规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和及时报告,对于识别的风险要求进行及时评估和处置,并采取必要、得当的控制措施。

建立起独立的内控监督和报告体系。开店宝支付建立了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运行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独立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整改计划、整改时限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治理层报告。

(二)上述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及开店宝支付的具体影响

2021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于其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pbc.gov.cn)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公示信息(2021年12月第三批)》,开店宝支付所持有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成功续展,并于2022年7月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续展后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综上所述,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开店宝支付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述事项未达到披露标准,公司不存在未及时披露与提示风险的情形。

三、根据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公告格式》的规定,关注、核实相关事项,确认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回复: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公告格式》“其他事项类第1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的规定编制公告,公司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关注及认真核实,公司进行了核查,并向控股股东大连永利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永彬先生进行了询问。针对公司近期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13日、7月20日、7月25日、8月3日披露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并向投资者提示了公司目前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2022-061、2022-062、2022-066)。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目前,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仍为:智慧经营领域主要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及商户经营服务业务;智慧专网领域主要为电力、交通等行业提供信息通信技术解决方案。

经核查,截至《关注函》回复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询,说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对你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要求其书面回复。

回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关注函》要求,公司向控股股东大连永利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永彬先生进行了书面函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于2022年8月5日进行了书面回函。截至各自回函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对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根据本所相关规定,详细说明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在互动易上回复投资者问题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回复: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近期未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对公司现场调研,在接听投资者热线、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投资者提问等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六、核查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回复:

公司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是否存在近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书面函询。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自2022年7月8日至8月4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亦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七、说明近期公共媒体是否报道了对你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如有,请说明相关报道是否符合你公司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是否存在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回复:

经核查,近期公共媒体未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特此公告。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