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 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068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27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2年8月5日10:0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其中董事刘新华先生、范晓宁先生,独立董事朱宁先生通讯表决。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

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

6、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同意公司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宜兴硅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硅谷”)、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科技”)分别确认/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同意公司及宜兴硅谷、广州科技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授权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宜兴硅谷、广州科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事宜。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069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0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97,581,500股新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股数为201,612,903股,发行价格为9.9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97.7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1,508,363.08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978,491,634.6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众验字(2022)第07282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并于2022年8月5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以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1:上述专户初始存放金额系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本次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

注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王支行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下属分支机构,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代表海王支行,统一对外合作签署业务合同并盖章。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各募集资金开户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业务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各方实际签署版本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