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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

2022-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733 证券简称:壹石通 公告编号:2022-056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1号,以下简称“批复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上述批复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联系方式如下:

1、发行人: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联系人:邵森

联系电话:0552-8220958

联系邮箱:IR@estonegroup.com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苏海灵、罗翔

联系部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联系邮箱:ECM_ALOOH@cicc.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88733 证券简称:壹石通 公告编号:2022-055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81,454,378股,限售期为自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石通”或“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922,765股,限售期为12个月;

●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其他限售股数量为78,531,613股,限售期为12个月;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8月17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7月12日出具《关于同意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2号),同意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541,085股,并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82,164,34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43,618,10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8,546,232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1,795,03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9854%,已于2022年2月17日限售期满并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含战略配售股份),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1名,对应限售股数量为2,922,7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其他限售股股东52名,对应限售股数量78,531,6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1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计53名,对应限售股数量共计81,454,3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71%。限售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述限售股将于2022年8月17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含战略配售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相关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董事黄尧、夏长荣、高级管理人员张月月、邵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鲍克成、王韶晖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申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将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同时,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郭敬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及时申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将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同时,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监事陈炳龙、顾兴东、2019-2021年曾任公司监事周健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张轲轲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自本人从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所持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中金公司壹石通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

本企业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其他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新能源汽车科技创新(合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同成、王体功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的需要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根据自身需要,并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本企业/本人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壹石通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壹石通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壹石通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含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81,454,378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2022年8月17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蒋学明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蒋学鑫的弟弟,其持有的150,000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合肥新经济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2,200,000股股份系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6个月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自公司完成相应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6个月;持有的150,000股股份系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取得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