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2-068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75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详见公司披露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6)。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有关方面对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由于问询函涉及的内容仍需进一步查证、核实并需财务顾问、会计师发表意见,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复工作,为保证问询函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公司延期5个工作日披露对问询函的回复。
延期回复期间,公司及相关各方将积极推进问询函涉及问题的回复工作,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2022-067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8月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北京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2906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曹放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召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杨佐伟先生、张健福先生、张宏霞女士;董事张希洲先生、王伟先生因疫情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田楚先生、董蕊女士因疫情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补充确认接受实际控制人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授权管理层具体办理与债权人协商和解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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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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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7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大股东作为关联方,持有公司101,736,904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余的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莉、李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22-069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以下简称“亳州纵翔”)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2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亳州纵翔已提供的证据,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认为亳州纵翔举证不足,未支持亳州纵翔的本次诉求,待亳州纵翔另有新的证据后可另行主张。亳州纵翔将根据律师的相关意见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案件基本情况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子公司亳州纵翔与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泰睿“)涉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案金额人民币52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2。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阳法院”)签发的(2022)皖1204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亳州纵翔与被告安徽泰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阜阳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亳州纵翔向阜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20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双河路200号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商业楼(包含地上及地下,共179套房地产,建筑面积11073.87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房屋)销售给原告,并承诺于原告交付购房款后五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同时,被告还应在合同签订后160天内负责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将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亦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双方为此于2021年4月17日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确保在2021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否则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20万元。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如约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被告答辩: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事实理由及诉请均无法成立,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属于无效条款,违反税法规定,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其次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办理房产证的前提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税款300万元,否则被告有权不给办证,本案原告尚未支付该款项。
阜阳法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被告辩称其签订该协议并非自愿,系被迫签订,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故阜阳法院对被告抗辩不予采纳,该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以被告未于2021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主张违约金,阜阳法院不予支持,待原告有新证据后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毫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毫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阜阳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亳州纵翔已提供的证据,阜阳法院认为亳州纵翔举证不足,未支持亳州纵翔的本次诉求,待亳州纵翔另有新的证据后可另行主张。亳州纵翔将根据律师的相关意见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