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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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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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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商业银行2018年开始全面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除有困难的,非上市商业银行最晚于2021年起开始执行。今年5月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对新金融工具准则中一项核心内容——预期信用损失法,提供了商业银行应遵循的“标尺准绳”。

本次征求意见稿则从另外三个角度出发、包括三项分指引,分别为银行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实施指引、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税务操作指引、中国银行业主要财务指标计算指引。

这三项指引分别有利于统一商业银行金融工具估值行为,提高估值管理水平;明确新旧金融工具准则的转换对银行业各类金融工具的税务影响;加强我国银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各项财务指标的可比性,提升我国银行业整体的财务指标披露的标准化水平。

关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相关指引明确,商业银行应完善公允价值估值管理体系和机制建设,并建立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相关指引还提供了商业银行持有的固定收益产品、衍生品、权益类产品等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关于财务指标计算,相关指引明确了每股类、收益类、资本类、资产质量类、流动性指标这五类指标的计算方法。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合伙人肖锦琨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新金融工具准则精神。其中,在估值方面,新旧金融工具准则没有实质性变化,但由于部分银行在估值实操中一直存在理解差异,征求意见稿提供实施指引后,有利于提升商业银行金融工具估值管理水平;在财务指标计算方面,征求意见稿对一些监管指标在计算上进行明确,比如为拨备覆盖率等在旧准则下有一套计算规则的指标,提供新准则的计算口径,为银行在新准则下报监管指标提供指导。

形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外部约束

肖锦琨表示,对于非上市银行尤其是对金融工具估值处理得相对不规范的银行,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造成财务报表数据的波动。理论上,征求意见稿对于金融工具估值的影响中性,但从当前的实际环境看,部分中小银行风险相对较高,可能存在高估金融工具估值的倾向,征求意见稿有望修正这种“高估”。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同步发布的影响分析,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我国上市银行的股东权益呈现普遍下降的情况;从样本银行的总体情况看,应用预期损失模型后,大部分银行的减值准备均有不同程度的增提;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不论从绝对值还是变动比率来看,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减值准备的影响最大。因为在旧准则下,商业银行通常仅对表内业务计提减值准备。

“征求意见稿从行业自律角度出发,鼓励各银行进一步遵守、符合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强化自身信息披露。”肖锦琨认为,这将有利于形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外部约束,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影响分析显示,与国外上市银行相比,国内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颗粒度相对较粗,定性披露内容较为同质。

肖锦琨表示,总体而言,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质量正逐渐上升。事实上,我国会计准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很高,包括要求披露会计计量的基础假设以及管理层判断,但早年在信息披露约束上存在不足。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已经留意并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