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288 证券简称:凯迪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7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共青城惟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投资金额:投资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5,105万元,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占认缴出资总额的97.9432%。
● 本次设立投资基金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
1、投资基金尚处于筹划设立阶段,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私募基金登记等相关程序后方可从事相关投资活动,如未能完成备案手续将影响投资基金运作和后续投资,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投资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法规、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政策环境、投资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投资交易方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或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设立的目的是发挥和利用各合伙人的优势和资源,投资于全球领先的全钒液流电池综合服务提供商(因涉及保密义务,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技术来自中国科学院化学物理研究所和强大的自主研发体系,业务覆盖上游钒材料、中游钒电池部件及下游储能电厂服务。
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与深圳前海同威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同威”)签订了《共青城惟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本协议”),拟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对约定的唯一投资目标公司进行投资,投资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5,105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占认缴出资总额的97.9432%;前海同威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105万元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占认缴出资总额的2.06%。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前海同威为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也为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1、企业名称:深圳前海同威资本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3年4月10日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金融街1号弘毅大厦写字楼14D
5、法定代表人:汤维清
6、注册资本:9,333万元人民币
7、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630316X3
8、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9、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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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以下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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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登记备案情况:前海同威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30971。
前海同威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前海同威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共青城惟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名称:共青城惟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为准)
2、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基金小镇内
4、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5、基金规模:基金规模为5,105万元人民币
6、基金管理人:深圳前海同威资本有限公司
7、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刘晶
8、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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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存续期:合伙企业的基金存续期限为六年,自合伙协议签署之日起开始起算。尽管有前述规定,为配合投资项目的依法合规退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延长合伙企业的基金存续期限二年。
10、投资领域:将通过认购股权或股份的形式专项投资于目标公司。
11、运作模式: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提高投资业务的操作质量,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产品(即本合伙企业)层面设立由专业人士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由3委员组成,由1人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中委员会主任及1名委员由普通合伙人委派,1名委员由有限合伙人委派。
投资委员会采取一人一票原则,投资委员会通过任何决议须经过半数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委员会主任对任何投资委员会审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12、管理费:
合伙企业应按照以下列方式计算需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1)管理费总计收取三年,其中(1)第一年管理费为85.5万元;(2)后续两年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2%/年,按日计算。
(2)合伙企业应在首次交割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的管理费,后续管理费在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完成全部退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如合伙企业投资项目未满三年完成全部退出,按照三年管理费收取。
以上信息均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及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为准。
(二)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与本公司及前海同威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及前海同威股份,与公司及前海同威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目标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共青城惟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基金管理人暨普通合伙人:深圳前海同威资本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人暨有限合伙人: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伙人的投资金额、出资方式和缴付期限
基金总规模人民币5,105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缴清。
(三)合伙期限和投资事项
合伙企业的基金存续期限为六年,自合伙协议签署之日起开始起算。尽管有前述规定,为配合投资项目的依法合规退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延长合伙企业的基金存续期限二年。
合伙企业通过认购股权/股份的形式专项投资于目标公司。
(四)投资决策
投资委员会由【三(3)名】委员组成,由1人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中委员会主任及1名委员由普通合伙人委派,1名委员由有限合伙人委派。
(五)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1、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可分配收入”)是指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包括本金、收益、赔偿金及其他款项)在扣除合伙企业费用(当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完成全部退出后应包括应付未付的管理费,即当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完成全部退出后可分配收入应当扣除应付未付的管理费)以及相应税费后剩余的金额。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届时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直到分配的金额(税前)累积达到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
2)在返还实缴出资额完全实现后,向全体合伙人按截至当次分配时点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的各期实缴出资额自当期缴付之日至该等分配时点期间内实现每年8%单利计算的优先回报;
3)其余可分配收入进一步进行如下分配:80%按照截至当次分配时点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4)本合伙企业取得的可分配收入,除另有约定外,应尽快分配,最晚不应迟于该等款项发生之后的九十个自然日。
2、亏损分担: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或任何赔偿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担(受制于合伙协议第5.3.1条,“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约定),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分担损失后,可向有过错的合伙人(如适用)追偿。
(六)入伙与退伙
本合伙企业封闭运作,在基金存续期限内不再吸纳新的合伙人入伙,但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认缴出资额而加入合伙企业的情形除外;除非具备本合伙协议约定条件,合伙人也不得任意退出合伙企业。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合伙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正在提交仲裁的争议内容外,本协议须继续履行。
(八)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于全体合伙人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经验,通过专业化投资管理团队,及时把握投资机会,降低投资风险,有效把握市场发展机遇,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完成后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也不会形成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1、投资基金尚处于筹划设立阶段,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私募基金登记等相关程序后方可从事相关投资活动,如未能完成备案手续将影响投资基金运作和后续投资,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投资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法规、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政策环境、投资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投资交易方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或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5288 证券简称:凯迪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8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董事、高管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部分董事、高管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陆晓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9%;公司副总经理严国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55%;公司副总经理姚步堂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9%;公司副总经理周燕琴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96%。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披露了《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董事、高管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陆晓波先生、严国红先生、姚步堂先生、周燕琴女士(以下合称“拟减持股东”)拟计划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分别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50股、9,800股、1,750股、7,000股,减持比例分别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35%、0.0139%、0.0025%、0.0099%,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主体将对减持数量及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拟减持股东发来的《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告知函》,截至2022年8月9日,本次减持计划可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姚步堂先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1,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4%;陆晓波先生、严国红先生、周燕琴女士未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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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方式取得为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部分董事、高管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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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陆晓波、严国红、周燕琴因自身原因,在减持计划期间未减持公司股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605288 证券简称:凯迪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9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窗口期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姚步堂先生在窗口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该减持行为违反了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窗口期减持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披露了《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董事、高管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副总经理姚步堂先生计划自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5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25%。
2022年8月9日,姚步堂先生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卖出公司股票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4%,平均成交价格为43.92元/股,成交金额为74,664.00元。因公司预约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时间为8月31日,此前三十日为窗口期,本次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违规减持,但并非其主观故意违规减持行为。
经公司自查,截至2022年8月9日,公司2022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暂未产生,不存在其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本次窗口期减持股票的致歉与处理情况
1、公司副总经理姚步堂先生对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反思,并就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今后将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严格遵守,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2、公司将以此为戒,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