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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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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2022-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2-080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承销总结及相关文件已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发行文件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2-082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5号)核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246,250,000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1.20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758,0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163,164.0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2,836,835.93元。

截至2022年8月2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认购对象缴存的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人民币2,758,000,000.00元,2022年8月3日,中信证券已将募集资金坐扣保荐及承销费(含增值税)人民币3,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2,755,000,000.00元汇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财满街支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公司对前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制度。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2〕2-2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于近日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通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或“乙方”)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8月1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已于近日同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或“丙方”)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8月10日,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通过乙方柜面渠道申请专户资金划付时,乙方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对募集资金用途逐笔进行形式审核;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申请专户资金划付时,乙方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形式审核。/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2-081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5,2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如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加快,公司将及时以自有资金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5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246,250,000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58,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63,164.07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2,836,835.93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4日出具的天健验〔2022〕2-29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及其他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控股子公司均已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与保荐机构及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发行预案中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总额,两者之间的差额将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中调整,即“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由人民币82,500万元调减为人民币81,983.68万元。

截至2022年8月10日,公司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29,905.17万元(含补充流动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余额合计为人民币245,594.52万元(含利息扣减手续费净额)。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477号文核准,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公开发行了8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8.40亿元。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199,573,895.78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详情可参见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高能环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4)。

截至2020年7月29日,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需求,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上述199,573,895.78元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5,2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如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加快,公司将及时以自有资金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以上安排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本次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将仅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2年8月11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卫国先生主持,全体董事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全部9名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全部3名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本项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甄胜利先生主持,全体监事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全部3名监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高能环境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高能环境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中信证券对高能环境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