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50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奥瑞德”)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的全资子公司。
● 累计涉案金额:本金共3亿元以及相关利息损失、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22)京民终282号案件涉及利息及违约金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2)沪民终23号之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终282号],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2022)沪民终23号之一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述人(原审原告):上海新黄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公司”)、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文化”)、奥瑞德、綦建虹、左洪波、褚淑霞、朱爽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5日,新黄浦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合同编号:AJXT-YL-201712-XTHT),约定新黄浦公司作为委托人,爱建信托作为受托人,成立“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亿元,用于向耀莱公司发放1亿元信托贷款。同日,耀莱公司与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AJXT-YL-201712-DKHT)(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爱建信托向耀莱公司提供1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为15%,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2017年12月19日,爱建信托向耀莱公司发放了1亿元的信托贷款。
2017年12月16日,奥瑞德、左洪波分别与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对爱建信托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AJXT-YL-201712-XTHT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左洪波为耀莱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并且,左洪波的配偶褚淑霞提供声明函,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个人财产为耀莱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
2019年9月4日,《信托合同》提前终止,爱建信托以原状分配方式向新黄浦公司分配全部信托利益和信托财产,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证责任转让合同》,新黄浦公司受让爱建信托在《信托贷款合同》及各《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2019年12月18日,贷款期限届满,耀莱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2021年8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52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2)。
3、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新黄浦公司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2)沪民终23号之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裁定如下:
(1)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上海金融法院重审。
(二)(2022)京民终282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华融”)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瑞德有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奥瑞德、七台河奥瑞德、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
2、 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5月21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接受委托贷款暨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奥瑞德有限与芜湖华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松北支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芜湖华融委托广发银行松北支行向奥瑞德有限贷款人民币2亿元,期限为1年,贷款年利率9%,以奥瑞德有限持有的哈尔滨鎏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鎏霞光电”)51%的股权进行质押,并由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6)。
2018年6月29日,北京二中院出具了《调解协议书》,各方达成和解方案。2019年3月,各方与芜湖华融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1)。
因被告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向芜湖华融按期并足额偿还款项,芜湖华融向北京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二中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7)。
3、一审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芜湖华融支付贷款本金1.94亿元;
(2)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芜湖华融支付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罚息90,074,945.83元,并支付剩余罚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94亿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3)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奥瑞德有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奥瑞德有限追偿;
(4)芜湖华融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奥瑞德有限的债务,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松北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23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5)芜湖华融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奥瑞德有限的债务,对黑龙江省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宾市监抵字(2017)第01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6)芜湖华融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奥瑞德有限的债务,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七市监抵登字(2017)2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7)芜湖华融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奥瑞德有限的债务,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哈松市场抵登字(2017)第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8)驳回芜湖华融的其他诉讼请求。
4、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终28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奥瑞德有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22)京民终282号案件涉及利息及违约金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