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8月 15日发布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 2022年8月 16日发布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3日证监许可【2020】36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于2020年12月2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相关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送达地址:
会议通讯表决票可邮寄或直接交送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02-11房间
邮政编码:100101
联系人:赵静
联系电话:400-818-0990,010-5730380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终止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8月18日,即在2022年8月1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2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17:00止的期间内(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02-11房间
客服电话:400-818-0990,010-57303803
联系人:赵静
电子邮件:services@founderff.com
网址:www.founderff.com
2、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咨询。
4、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具体金额将在届时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说明。
5、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关于终止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7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7日
附件二:
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2年9月16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22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终止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3日证监许可【2020】36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于2020年12月2日成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关于终止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生效条件为:经所持表决权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因此该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方案要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审议《关于终止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具体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财产清算
1、《关于终止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决议生效之日的2日内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关于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起,将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转换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计提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6、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8、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9、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0、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第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条规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1)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层面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起,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为避免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预沟通,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三)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后进入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