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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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2022-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49 证券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22-073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系本公司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方稀土”)为加强战略合作而签署的意向性协议,仅作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不构成双方之间开展具体合作的预约性文件,不构成对协议双方产生最终约束力的文件及互相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双方具体项目合作事宜在依法、依规履行所要求的相关程序后,由双方相关主体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各方权利义务以最终签署的具体项目合作协议为准。具体合作项目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协议》对本公司2022年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01463622D

法定代表人:章智强

注册资本:363,306.6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1997年9月12日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3号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北方稀土36.66%股权,为其控股股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其实际控制人。

经营范围:稀土精矿,稀土深加工产品、稀土新材料及稀土应用产品;铌精矿及其深加工产品;冶金产品、煤炭及其深加工产品、化工产品、光电产品经营;设备、备件的制造、采购与销售;进口本企业所需产品;出口产品;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广转让,技术、信息服务;分析检测;建筑安装、修理;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机械设备租赁;农用物资、土壤改良剂、水溶肥料、生物肥料、有机肥料的生产与销售。

主要财务指标:北方稀土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3,470,775.6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534,823.19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3,040,839.6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13,004.31万元。

关联关系:本公司与北方稀土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公司与北方稀土于2022年8月1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签署了本《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宗旨

双方通过紧密合作,积极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构建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双方通过高效务实、创新的合作模式,促进短期成效与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均衡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二)合作原则

1.平等原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协议内容经过各方充分沟通、协商。

2.优势互补原则。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推动双方优势资源的共享、协同、集成与互补。

3.互利共赢原则。双方应推动意向合作项目落地实施,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实现互利共赢。

4.市场化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条件下,双方同意具体合作事项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相互给予优惠和便利,拓展发展空间;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

5.长期、稳定合作原则。基于彼此充分信任,双方的合作着眼于长期利益,致力于长期、稳定的合作。

(三)合作内容

双方确立互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同意,将通过合作领域内的协同发展计划互利共赢,共同形成发展优势,推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做大做强。

双方同意,合作不具排他性,本《协议》的签订不限制双方与任何第三方的合作关系,但在各自现有和拟拓展领域内,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

双方明确,在本《协议》下,甲方的关联公司是指北方稀土控股企业,乙方的关联公司是指厦门钨业控股企业。

双方拟在稀土产品、技术协同、股权、产业运营、管理、人才培养与交流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

1.产品合作领域

(1)甲方在满足其所属企业及包头市属企业需求的前提下,将优先保障乙方关联公司月度金属镨钕、金属镧、金属镧铈采购供应,此后可根据乙方关联公司产能提升情况,再行商定。

(2)乙方关联公司结合自身产出情况,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将优先保障甲方关联公司对中重稀土等产品(如金属镝铁、金属铽、金属钆铁、金属钬铁以及特种稀土金属等)的采购需求。

(3)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稀土贮氢材料及磁性材料产业良性发展的角度出发,双方同意就未来发展应用、结算制度、账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合作并寻求解决方案。

2.技术协同领域

双方结合自身技术优势,在包含稀土相关产品及下游应用产品等领域展开技术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产品技术升级及成本改善,实现合作共赢、成果共享。双方合作共同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中心),乙方积极参与甲方相关资源研究及相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3.股权合作领域

双方同意,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股权合作相关事项。

4.产业运营领域

双方同意本着产业协同、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各自区域、技术、资源优势,共同开展下游应用领域的运营合作,打造下游稀土深加工应用产业基地。

5.管理合作领域

(1)相互借鉴科研创新和经营管理经验,特别是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成熟经验,解决科研机构在产业发展中的研、产、销有机结合问题,通过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员工潜力,不断提升国有企业竞争力。

(2)双方共同发挥国家级大型稀土企业集团的地位和影响力,通过及时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维护正常的稀土生产、流通秩序,促进稀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6.人才合作培养与交流

借助双方成熟的技术管理创新体系,积极推进双方各层面人才的交流互促,探索建立优秀人才双向定期交流学习及挂职锻炼等机制,推动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的紧密型人才合作培养模式。同时,在战略决策咨询、常态化技术咨询和业务培训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合作,促进双方人才资源共享。

(四)协议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本《协议》生效当日起算。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一致后书面约定协议展期。

若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相关方已就相关合作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具体合作协议,则正式投资协议或具体项目合作协议不因为本《协议》有效期届满而失效,前述相关协议应继续履行。

(五)其他事项

本《协议》订立、解释及执行所涉及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体实施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为前提。

本《协议》履行中,因战争、自然灾害、疫情、国家(包括省、市)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调整合作方案、解除协议等方式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生效后,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在具体的项目中商定。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是公司与北方稀土未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双方后续签订具体协议的基础。公司与北方稀土开展战略合作,有利于双方积极发挥各自优势在产品结构、技术协同、产业运营、管理创新、人才培养与交流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构建合作共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为公司实现发展目标提供增长助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2.本《协议》属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双方为加强战略合作而订立的意向性协议,仅作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不构成双方之间开展具体合作的预约性文件,不构成对协议双方产生最终约束力的文件及互相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双方具体项目合作事宜在依法、依规履行所要求的相关程序后,由双方相关主体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各方权利义务以最终签署的具体项目合作协议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具体合作项目事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合作项目合作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