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榕泰 公告编号:2022-097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子公司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合计4699.16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进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泰瓷具”)、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化工”)、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富实业”或“被告”)、揭阳市泰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城公司”)、杨宝生和林凤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汕头分行”或“原告”)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兴业银行汕头分行就涉及的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汕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涉及的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汕头仲裁委员会已作出(2021)汕仲案字第150号裁决书,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2)粤52执453号执行通知书。前述事项公司已分别于2022年5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和2022年6月23日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2年8月16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507民初1072号。兴业银行汕头分行向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有权就被告抵押的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E幢之二)、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D幢之二)、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货场的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在本金4,56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718,720.29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原告有权就被告抵押的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仓库C2的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在本金673.0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56,152.5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律法作出判决如下:(一)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对被告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E幢之二)的不动产在(2021)汕仲案字150号裁决书确定的债权范围以最高限额521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对被告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D幢之二)的不动产(2021)汕仲案字第150号裁决书确定的债权范围以最高限额521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对被告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货场的不动产(2021)汕仲案字第150号裁决书确定的债权范围以最高限额3,474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对被告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仓库C2的不动产(2021)汕仲案字第150号裁决书确定的债权范围以最高限额673.05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127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法院缴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案件进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507民初1072号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