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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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22-049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2号)核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智能”,“本公司”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610,547,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8,000,000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602,547,000元,已由海通证券于2022年8月1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198,113.2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0,348,886.8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年8月11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2】41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8月18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上述资金余额包含尚未支付完毕的律师费、会计师费用及信息披露费等。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201000313664316、19042501040021948,截至2022年8月10日,专户余额分别为427,547,000.00元、175,000,000.00元,该专户分别仅用于“液态智能包装生产线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