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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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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2-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79 证券简称:阿拉丁 公告编号:2022-056

转债代码:118006 转债简称:阿拉转债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相关规定及《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发行的“阿拉转债”自2022年9月21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公司就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公司可转债投资者所持本次可转债不能转股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72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387.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8,74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3月14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88号文同意,公司38,74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2年4月1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阿拉转债”,债券代码“118006”。

二、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公司可转债投资者所持本次可转债不能转股的风险

公司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参与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参与科创板可转债的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可转债进行买入或卖出操作,如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将其所持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投资者需关注因自身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而导致其所持可转债无法转股所存在的风险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三、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阿拉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50560989

联系邮箱:aladdindmb@163.com

特此公告。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88179 证券简称:阿拉丁 公告编号:2022-057

转债代码:118006 转债简称:阿拉转债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8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36号南塔16层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久振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薛大威先生、李源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赵悦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3、董事会秘书赵新安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部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关于投资建设阿拉丁药用科研试剂创新研发与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特殊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荣荣、施瑞燕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