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049 证券简称:超越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6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12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8月24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首发限售股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2号),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563,334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94,253,334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344,1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1%;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71,909,1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29%,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1,219,152股限售股已于2022年2月24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股份数量为2,120,7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5%,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2年8月24日锁定期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股东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
1、公司股东滁州市德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二、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三、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四、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截止2022年2月24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六、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3、公司监事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三、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发前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上述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持有公司首发前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8月24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12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2.25%。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1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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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张新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袁峰为公司监事;范敏、蒋龙进、桑保成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通过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上述人员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将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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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