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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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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2-065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63)。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8月19日14:3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9楼

4、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8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姚永妥先生主持。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2名,其所持股份总数为183,707,6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616%。其中:(1)参加现场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692,9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519%;(2)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8,014,6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5098%。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417,1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3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王骏、李星龙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447,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5%;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4,222,5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944%;反对19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因此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关于全资子公司终止投资项目及退还土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279,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70%;反对41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4,054,4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7888%;反对35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916%;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6%。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逐项表决。

3.01选举王培利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5,594,4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7.47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452,4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1605%。

经选举,王培利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选举左宇柯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5,634,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7.5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492,8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751%。

经选举,左宇柯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王骏、李星龙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2-066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8月19日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9日以电话、口头通知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王培利先生主持,应参加表决董事8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名(其中董事刘其福先生、董事熊鹰先生、董事徐基伟先生以通讯方式表决)。董事王培利先生对本次会议的通知时间等事项向与会董事作出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王培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选举董事长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投票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经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王培利(召集人)、薛小强、姚永妥,上述成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薛小强(召集人)、李天霞、左宇柯,上述成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李天霞(召集人)、姚永妥、王培利,上述成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姚永妥(召集人)、李天霞、左宇柯,上述成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投票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培利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选举董事长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投票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2-067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董事长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及《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王培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意聘任王培利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王培利先生的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王培利先生简历详见附件)。同时,王培利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手续。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王培利先生简历

王培利先生,1986年8月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王培利先生现任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油气管理处,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资管部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阳营业部总经理。王培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培利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王培利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