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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2022-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2版)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2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共四个被告人,目前案件一审已判决;

1、公司控股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一;

2、涉案金额126410777元;

3、针对本次诉讼事项,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积极应诉,不排除公司将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诉,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园林”)已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书,现对本案件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一: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天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四:潍坊尚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前三被告签订的《潍坊高新区路域提升项目PPP项目合同》;

2、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违约金134335381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9月8日,其后的违约金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计算)

3、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500000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潍坊高新区路域提升PPP项目是高新区民生项目,经公开招标,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中标社会资本方。2019年2月,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签订了《潍坊高新区路域提升项目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潍坊高新住建局为潍坊高新区路域提升项目的实施机构,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为社会资本方,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由该三被告组成项目公司(即被告四)实施本项目;另约定,该三被告应对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合同承担连带责任;项目公司成立后15日内,该三被告需出资6000万元的99%;该三被告与项目公司负责按照融资方案完成融资,项目融资资金78604.05万元;本项目总投资约为100425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75150万元;本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三年;另约定了该三被告的违约责任内容,包括未足额出资到项目公司的违约责任,未融资到位的违约责任,项目资金被挪用的违约责任,施工进度延误的违约责任;除违约责任外,《PPP项目合同》还约定了赔偿责任即违约方需承担咨询费用等赔偿损失。

《PPP项目合同》签订后,前三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成立项目公司即被告四潍坊尚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但并未按约进行注册资本的出资,也未按照约定融资投入项目建设,且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资金被被告挪用,施工进度严重延误,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及损失。同时,基于被告存在的上述严重违约行为,致使PPP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三、诉讼进展情况

2022年8月15日公司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章裁判文书》,案号(2021)鲁07民初458号,一审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中天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天津)有限公司签订的《潍坊高新区路域提升项目 PPP 项目合同》;

二、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中天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天津)有限公司、潍坊尚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约金及咨询费损失125684800元;

三、驳回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9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25977元,由被告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中天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尚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积极应诉,不排除公司将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诉,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备查文件

1、《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章裁判文书》;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3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15号准则解释”),该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15号准则解释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15号准则解释规定的起始日期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