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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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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进展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2022-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22-067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进展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沈阳利源破产重整基本情况

1、债权人申请重整

2019年11月8日,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申请对沈阳利源进行破产重整。

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

2、沈阳中院裁定重整

2019年11月14日,沈阳利源被沈阳中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

3、沈阳中院指定管理人、沈阳利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019年11月29日,沈阳中院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沈阳利源破产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沈阳利源管理人”)。沈阳利源管理人已进入沈阳利源现场并开展相关工作,2019年12月4日,完成对沈阳利源公章、印鉴、证照等资料的交接工作,并接管了各项资产和业务的管理权。公司已不再控制沈阳利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沈阳利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19年12月2日,沈阳中院出具了《公告》,《公告》称,沈阳利源债权人应自2020年2月28日前,向沈阳利源管理人申报债权。

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指定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和《关于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7)。

4、前期债权人会议情况

1)2020年8月3日,沈阳中院召开沈阳利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

2)2020年11月29日,沈阳利源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称,经沈阳中院同意,定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沈阳利源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据公司了解,沈阳利源重整计划于2020年12月14日未当场表决通过。

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4)和《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5)。

3)2022年2月,经公司了解,沈阳利源进行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第二次表决;沈阳利源管理人发布的表决结果显示:《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进展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5、法院宣告沈阳利源破产情况

2022年6月6日,沈阳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称:“2022年6月6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并终止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宣告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破产。”

6、沈阳利源第四次债权人会议

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2年6月28日14时00分,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沈阳利源第四次债权人会议。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2)经公司了解,沈阳利源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已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进行表决,《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表决通过。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进展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7、沈阳利源资产的拍卖情况

1)2022年7月,沈阳利源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称:沈阳利源管理人将于2022年8月3日10时至2022年8月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单位: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址:https://paimai.jd.com/289144321)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进展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2)沈阳利源管理人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沈阳利源所有的房屋、构造物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等资产包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时间为2022年8月3日10时至2022年8月4日10时(延时除外)。根据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显示的拍卖结果:本标的物已流拍。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进展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3)公司通过在京东拍卖平台查询获悉:沈阳利源管理人将于2022年8月20日10时至2022年8月2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网址:https://paimai.jd.com/289955179)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进展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

二、沈阳利源破产重整进展情况

沈阳利源管理人于2022年8月20日10时至2022年8月2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根据2022年8月21日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显示的拍卖结果:本标的物已流拍。

三、沈阳利源破产重整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1、2019年11月29日,沈阳中院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沈阳利源管理人。沈阳利源管理人已进入沈阳利源现场并开展相关工作,2019年12月4日,完成对沈阳利源公章、印鉴、证照等资料的交接工作,并接管了各项资产和业务的管理权。公司已不再控制沈阳利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沈阳利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指定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

2、公司对沈阳利源的股权投资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

3、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沈阳利源在公司其他应收款欠款金额为0.61亿元,款项形成原因为:(1)公司全资子公司辽源利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利源往来款资金余额0.11亿元;(2)公司全资子公司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利源往来款资金余额0.50亿元。上述子公司已分别向沈阳利源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经沈阳利源管理人确认债权。上述子公司已分别计提90%坏账准备。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综上所述,沈阳利源破产重整进展对公司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22-068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

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5月26日,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吉证调查字2021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21年5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于2021年9月24日、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2月24日、2022年1月24日、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24日、2022年4月22日、2022年5月24日、2022年6月24日和2022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2021-080、2021-087、2021-089、2022-002、2022-007、2022-015、2022-018、2022-034、2022-045和2022-053)。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在调查期间,公司将全面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