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64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5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包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及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提供的反担保金额;
2.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为对上海电气提供的反担保金额;
3. 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3日、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对外提供总金额预计为人民币299,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具体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总金额为285,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总金额为 14,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其中,公司对子公司无锡红旗船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船厂”)提供的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2022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无锡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红旗船厂向工商银行无锡分行的授信业务下的借款等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无锡红旗船厂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
1.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8月1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预计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857,450万元,包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及对上海电气提供的反担保金额。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491,712万元,包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及对上海电气提供的反担保金额,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1.62%,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33,832万元,为对上海电气提供的反担保金额,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39.65%。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002564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6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讼中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651,077,241.68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或“公司”)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电力”)于2022年8月22日收到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中机电力诉被告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庄八一”)、被告山东八一煤电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八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路1765号153室
法定代表人:武风格,总经理
2.被告: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广臣,董事长
3.被告:山东八一煤电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
法定代表人:姜广臣,董事长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枣庄八一拟建设枣庄八一热电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热电项目,通过招标程序确定由中机电力为该项目的EPC总承包方,并与中机电力在2015年8月签署了《枣庄八一热电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热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515,800,000.00元。同时,中机电力、枣庄八一、山东八一三方于2015年8月6日签署了《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中机电力据此向枣庄八一支付了300,0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山东八一对该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承担担保义务。因枣庄八一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121,550,110.50元及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00,000.00元,中机电力遂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枣庄八一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121,550,110.50元及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00,0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相应逾期违约金,同时要求山东八一就300,0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及相应逾期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21,550,110.50元及利息2,875,076.38元(以121,550,110.50元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按照LPR标准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15日,最终利息数额以被告实际支付之日为准);
2.判令被告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00,000.00元及利息226,652,054.80元(自2015年12月31日开始起算利息,按照年利率12%标准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15日,最终利息数额以被告实际支付之日为准);
3.判令被告山东八一煤电化有限公司在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300,0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确认原告就被告欠付的全部工程款及利息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受理本案,目前案件正在诉讼一审程序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因上述诉讼的发生,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条的标准,现将其他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列示如下: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案件的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累计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结案或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