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56 证券简称:*ST星星 公告编号:2022-109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是 √否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公司及子(孙)公司破产重整事项
(1)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事项
2021年8月23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萍乡中院”)作出(2021)赣03破申5号《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
2022年5月25日,萍乡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22年5月26日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022年7月28日,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同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2年8月3日,萍乡中院作出(2022)赣03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处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星星触控及星星精密实质合并重整的相关事项
2021年11月17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东法院”)作出(2021)赣0313破(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公司子公司萍乡星星触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星星触控”)的重整申请。
2021年11月24日,湘东法院作出(2021)赣0313破4号《决定书》,指定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担任星星触控管理人。
2021年12月20日,湘东法院作出(2021)赣0313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星星触控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星星精密”)实质合并重整申请。
2022年2月14日,萍乡中院作出(2022)赣03民辖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星星触控、星星精密实质合并重整一案由萍乡中院审理。
2022年8月5日,星星触控及星星精密实质合并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萍乡星星触控科技有限公司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
2022年8月9日,萍乡中院作出(2022)赣03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星星触控及星星精密重整计划,终止星星触控和星星精密重整程序。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星星触控及星星精密处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3)萍乡星珠重整相关事项
2022年2月24日,萍乡中院作出(2022) 赣0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公司孙公司萍乡星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萍乡星珠”)的重整申请。
2022年2月28日,萍乡中院作出(2022) 赣03破3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萍乡星珠管理人。
2022年8月5日,萍乡星珠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萍乡星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22年8月9日,萍乡中院作出(2022)赣03破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萍乡星珠重整计划,终止萍乡星珠重整程序。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萍乡星珠处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4)东莞精密破产清算相关事项
2021年11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二院”)作出(2021)粤197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公司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简称“东莞精密”)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1年12月10日,东莞二院作出(2021)粤1972破2号《决定书》及(2021)粤1972破2号《通知书》,东莞二院指定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担任东莞精密破产管理人。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东莞精密破产清算工作正在推进中。
(5)星星玻璃破产清算相关事项
2021年12月20日,湘东法院作出(2021)赣031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公司孙公司萍乡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玻璃”)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1年12月20日,湘东法院作出(2021)赣0313破6号《决定书》,指定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星星玻璃管理人。
2022年2月14日,萍乡中院作出(2022)赣03民辖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星星玻璃破产清算一案由萍乡中院审理。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星星玻璃破产清算工作正在推进中。
2、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事项
2022年8月8日,公司收到重整投资人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马集团”)指定主体浙江立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马科技”)提交的《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重整前,立马科技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重整后,立马科技受让公司600,000,000股转增股票,持股比例为26.45%,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立马科技为立马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应光捷、罗雪琴夫妇合计持有立马集团51%的股权,其间接持有立马科技51%的股权,为立马科技实际控制人,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应光捷、罗雪琴夫妇。
3、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能否获得审核同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
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追溯重述后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二项内容之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1年8月24日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未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0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任一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6条的规定,公司已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能否获得同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公司重整计划执行不确定性的风险
2022年8月3日,萍乡中院作出(2022)赣03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若公司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结果不确定性的风险
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被认定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强制退市的风险。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子建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