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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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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2-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Zhejiang Zhengte Co., Ltd.

(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811号)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监会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正特投资承诺

1、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本公司所持正特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特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正特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正特股份上市后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公司作为正特股份控股股东期间,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本公司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督促正特股份预先披露本公司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并予以公告。

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浙江正特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浙江正特股份总数的2%。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

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并导致本公司不再具有正特股份控股股东身份的,本公司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5、作为正特股份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将向正特股份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本公司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被质押及因执行股票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浙江正特股份被出售的,本公司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正特股份,并督促正特股份对相应情形公告。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浙江正特股份:

(1)正特股份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正特股份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陈永辉承诺

1、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本人所持正特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特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正特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正特股份上市后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作为正特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督促正特股份预先披露本人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并予以公告。

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浙江正特股份总数的1%;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浙江正特股份总数的2%。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

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正特股份实际控制人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5、作为正特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本人将向正特股份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本人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被质押及因执行股票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浙江正特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正特股份,并督促正特股份对相应情形公告。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浙江正特股份:

(1)正特股份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正特股份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陈华君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陈宣义承诺

1、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本人所持正特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特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正特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正特股份上市后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作为正特股份实际控制人陈永辉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督促正特股份预先披露本人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并予以公告。

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浙江正特股份总数的1%;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浙江正特股份总数的2%。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

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且本人不再具有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5、作为正特股份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人将向正特股份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本人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被质押及因执行股票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浙江正特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正特股份,并督促正特股份对相应情形公告。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浙江正特股份:

(1)正特股份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正特股份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正特合伙承诺

1、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本企业所持正特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特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正特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正特股份上市后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企业作为正特股份大股东期间,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本企业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督促正特股份预先披露本企业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并予以公告。

本企业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浙江正特股份总数的1%;本企业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浙江正特股份总数的2%。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

如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并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正特股份大股东身份的,本企业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5、作为正特股份的大股东,本企业将向正特股份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本企业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被质押及因执行股票质押协议导致本企业所持有的浙江正特股份被出售的,本企业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正特股份,并督促正特股份对相应情形公告。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浙江正特股份:

(1)正特股份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正特股份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股东、监事侯小华承诺

1、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作为正特股份股东、监事会主席期间,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督促正特股份预先披露本人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并予以公告。

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浙江正特股份总数的1%;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浙江正特股份总数的2%。

3、作为正特股份的监事会主席,本人将向正特股份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浙江正特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正特股份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股东伟星创投承诺

1、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浙江正特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浙江正特股份总数的2%。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持有的正特股份首发前股份的,本公司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入归正特股份所有,本公司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公司股价,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出具了相关承诺。2021年1月27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相关主体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相关责任主体、稳定股价的方式及顺序

《稳定股价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公司回购股票;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各主体具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及方案如下:

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触发启动条件时,若公司计划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回购股票

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

(下转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