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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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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2022-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浙江正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6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20]483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发行中止等环节,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2年9月7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在2022年9月7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国泰君安”)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具体做法为:将初步询价的拟申购总量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列后,如高于某一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小于10%,但包含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总量大于等于10%,则该档价格为临界价格,高于临界价格对应的申购量将被全部剔除,报价等于该临界价格的配售对象按“申购量由少到多,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序号为准)由晚到早”的原则依次剔除,直至剔除总量首次超过拟申购总量的10%。当临界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数量可不再剔除,此时剔除最高报价的比例可以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2年9月9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9月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的安排”。

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含70%),但未达到本次公开发行数量时,缴款不足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的股份数量上限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对应的股份数量上限为825.00万股。

6、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 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7、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报价与申购。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1“家具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2021年全年,公司营业收入为123,996.8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6.2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755.8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4.0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7,681.33万元,较上年同期降低4.22%。

经审阅,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状况总体良好,资产负债结构总体稳定,资产总额134,053.86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4.33%,负债总额61,449.35万元,较上年末增加20.50%,所有者权益为72,604.51万元,较上年末增长9.58%;2022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8,209.80万元,同比增长31.0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375.33万元,同比上升13.4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887.35万元,同比增长56.6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163.21万元。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公司根据2022年度的生产经营计划、各项业务收支计划及其他有关资料,考虑市场和业务拓展计划,基于谨慎性原则进行经营业绩预计。公司2022年度1-9月营业收入预计为112,186.93万元至118,181.21万元,较上年同期预计增长15.53%至21.7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8,370.32万元至9,241.01万元,较上年同期预计增长3.23%至13.9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9,716.60万元至10,498.03万元,较上年同期预计增长34.76%至45.60%。上述2022年度1-9月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风险,审慎报价,理性参与决策。

3、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本次浙江正特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数量为2,75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发行后总股本为11,000.00万股。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浙江正特”,股票代码为“00123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申购。

2、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家具制造业(行业代码C21)。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4、2022年9月1日(T-4日)9:30-15:00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报价时间。

5、市值要求: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22年8月30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网上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22年9月7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2年9月5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6、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22年8月30日(T-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披露的《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全文。

8、网下投资者均须在2022年8月30日(T-6日)至2022年8月31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国泰君安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报备系统”)https://ipoinvestor.gtja.com提交核查材料。咨询电话:021-38676888。具体操作方式请参见“二、(二)网下投资者向国泰君安提交的材料要求和提交方式”。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浙江正特首次公开发行2,7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下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482号文核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浙江正特”,股票代码为“00123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账户、机构投资者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2,750.00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

1、本次A股公开发行数量为2,75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发行后总股本为11,000.00万股。

2、本次发行的初始发行数量为2,750.00 万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650.00万股,为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1,100.00万股,为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40.00%。

(四)初步询价时间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日为2022年9月1日(T-4日)。网下投资者可登录深交所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

(五)网下投资者资格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一)有资格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和关联关系核查表。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六)定价方式

采取通过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定价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三、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七)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八)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申购日;

2、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配售对象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4、如初步询价后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上路演及网上、网下申购时间相应推迟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二、初步询价安排

(一)有资格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要具备的条件为: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22年8月31日(T-5日)中午12时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5、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2年8月30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6、2022年8月30日(T-6日)至2022年8月31日(T-5日)中午12时前通过国泰君安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提交网下申购承诺函等材料,并经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7、已开通CA证书并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

8、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配售对象,以及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的配售对象;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在2022年8月31日(T-5日)中午12时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11、未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及黑名单。

12、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二)网下投资者向国泰君安提交的材料要求和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2年8月30日(T-6日)至2022年8月31日(T-5日)中午12:00以前通过国泰君安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关联方信息表、网下申购承诺函、出资人信息表(如需)、私募产品备案函(如需)等及投资者信息表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登录网址https://ipoinvestor.gtja.com,网页右上角可下载用户手册。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021-38676888(2022年8月30日(T-6日)9:00-12:00,13:00-17:00,2022年8月31日(T-5日)的9:00-12:00),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系统(新用户请进行注册后登录),点击“我的信息”中的“基本信息”和“联系人信息”进行投资者信息录入,并按照备注要求上传证明文件,点击“保存”;

第二步:点击“我的信息”中的“配售对象”和“关联方信息”按照页面要求逐步真实完整地填写关联方信息及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如不适用请填写“无”;

第三步:点击“发行项目”,选择“浙江正特”,点击“参与报备”,勾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如未勾选提交配售对象,则该配售对象无法参加本次发行,点击“我的信息”一“配售对象”可查看系统已关联的配售对象信息,若缺少配售对象,需手工添加),在第二部分关联方信息处点击“导出PDF”下载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和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系统根据投资者填报信息自动生成),在第三部分参与本次申购的相关资料处点击“模板下载(包括承诺函等)”下载承诺函。投资者将上述材料打印并签章后将相关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第四步:点击“提交申请”,等待审核结果。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

特别注意:

如若本次递交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投资者可在2022年8月30日(T-6日)至2022年8月31日(T-5日)中午12:00前使用应急通道邮件方式提交材料,否则邮件方式提交材料无效,具体提交材料和提交方式请登录“国泰君安业务发行申报平台”(https://investor.gtja.com/home)查看“浙江正特网下投资者报备材料及资产证明应急通道提交材料方式”。

投资者所提供资料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在电子平台取消该投资者参与网下报价的资格,并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的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并在公告中披露。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初步询价

合格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以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一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下限为12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12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同时不得超过350万股。

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日为2022年9月1日(T-4日)。合格网下投资者可使用CA证书登录深交所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通过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午9:30至下午15:00。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浙江正特”,股票代码为“00123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申购。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并对参与初步询价且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信息予以确认。

投资者的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私募投资基金未能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50万股以上的部分;单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低于120万股或者申购数量超过120万股的超出部分不是10万股整数倍的申购报价,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经审查不符合网下投资者条件的;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下转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