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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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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22-040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干江

2022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22-041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579号文《关于核准湘潭电化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11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6,521,737 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6.9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27,999,985.30元,坐扣承销费、保荐费8,300,0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519,699,985.30元,已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另扣除律师费、验资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1,330,000.00元(含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18,369,985.30元。此外,本次非公开发行各项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45,094.34元,与前述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518,915,079.64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2-12 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累计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47,851.71万元,其中本报告期使用金额为737.11万元,以前年度使用金额为47,114.60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剩余金额为人民币4,095.84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于2020年5月修订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西电化”)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20年5月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的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在各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注1:该账户原用于存放湘潭电化年产2万吨高纯硫酸锰生产线建设项目可使用的募集资金,2021年7月公司终止该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补流后该专户余额为0,该专户已于2022年6月销户。

注2: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高纯硫酸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项目由公司以增资的方式投入靖西电化,故公司在完成对靖西电化的增资后,该专户余额为0,该专户已于2020年9月销户。

注3: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高性能锰酸锂电池正极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项目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已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完成置换后该专户余额为0,该专户已于2020年7月销户。

注4:该账户用于存放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高性能锰酸锂电池正极材料项目和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高纯硫酸锰项目可使用的募集资金,由公司以增资的方式投入靖西电化,故该账户初始存放金额为0元。

注5:报告期末,公司将应转入靖西电化一般账户的人民币300万元误转入了靖西电化募集资金专户,导致报告期末该募集资金专户实际余额为307.30万元,公司已于2022年7月6日将前述30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户转至一般账户。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及靖西电化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290,615,190.93元。

2020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61,187,925.34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61,187,925.34元,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2-455号),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高性能锰酸锂电池正极材料项目与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生产线按照最终成品型号确认相关生产成本,未单独核算效益。

湘潭电化新能源材料研究院建设项目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但与公司积极拓展新能源电池材料的发展战略紧密相关,将进一步促进公司新能源材料产业的基础研究和产业化的无缝对接,优化公司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从而提高盈利水平,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9,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司于2020年7月使用了11,000万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于2020年8月使用了8,000万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本次19,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于2021年7月2日前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5、用闲置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因主要领域需求发生变化,高纯硫酸锰未来需求大幅增长的预期存在不确定性;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项目经济效益、发展前景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湘潭电化年产2万吨高纯硫酸锰生产线建设项目”和“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高纯硫酸锰项目”,并将上述项目剩余募集资金余额19,561.58万元(实际金额为19,550.00万元,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司于2021年8月使用了19,550.00万元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6、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全部按规定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未作其他用途。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半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22-038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9日以专人送达或邮件通知的方式送达公司各位董事,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8名,实际参加董事8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3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2-040)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

二、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41)。

三、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同意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权限,保证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同意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五、通过《关于子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西电化”)、控股子公司广西立劲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立劲”)分别与关联方靖西潭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西潭州新能源”)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协议》。靖西电化将厂区建筑物屋顶(面积约为1,947平方米)免租金租赁给靖西潭州新能源用于建设、安装、运营装机容量约为194.7KWp分布式光伏电站,广西立劲将厂区建筑物屋顶(面积约为10,796平方米)免租金租赁给靖西潭州新能源用于建设、安装、运营装机容量约为1,500KWp分布式光伏电站,房屋租赁期限均为20年;建成后靖西潭州新能源将光伏电站所发电力优先、优惠出售给靖西电化和广西立劲使用(商业运营期为25年)。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刘干江先生、张迎春先生、丁建奇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3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子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22-039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9日以专人送达或邮件通知的方式送达公司各位监事,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14:30在湘潭市雨湖区九华莲城大道5号五矿尊城23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翼先生主持。会议的组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3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2-040)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

二、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特此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41)。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22-042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节能

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2年8月29日,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西电化”)、控股子公司广西立劲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立劲”)分别与关联方靖西潭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西潭州新能源”)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协议》。靖西电化将厂区建筑物屋顶(面积约为1,947平方米)免租金租赁给靖西潭州新能源用于建设、安装、运营装机容量约为194.7KWp分布式光伏电站,广西立劲将厂区建筑物屋顶(面积约为10,796平方米)免租金租赁给靖西潭州新能源用于建设、安装、运营装机容量约为1,500KWp分布式光伏电站,房屋租赁期限均为20年;建成后靖西潭州新能源将光伏电站所发电力优先、优惠出售给靖西电化和广西立劲使用(商业运营期为25年)。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干江先生、张迎春先生、丁建奇先生均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靖西潭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81MABRUJ2A1D

法定代表人:张迎春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2年6月28日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新靖镇德爱大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湖南潭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90%,广西靖西靖翔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股10%。

2、靖西潭州新能源暂无财务信息。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靖西潭州新能源系公司控股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公司董事张迎春先生在靖西潭州新能源担任董事长,公司董事丁建奇先生在靖西潭州新能源担任董事,该关联关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4、经查询,靖西潭州新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经协商确定。靖西电化和广西立劲向关联方提供建筑物屋顶供其建设、安装、运营分布式光伏电站,关联方对靖西电化和广西立劲售电价格以当地工商业电价为基础,给予一定折扣,该定价政策符合市场惯例。

四、拟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靖西电化

甲方2:广西立劲

乙方:靖西潭州新能源

商业运营起始日:光伏电站并网发电后,甲乙双方认可的《商业运营起始日确认单》中确认的日期。

商业运营期:指自商业运营起始日起算25年的期限,或按照合同约定变更后的期限。

合约期:指从合同签订日起至商业运营期满的期限。

甲乙双方拟分别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或“本合同”),主合同内含附件《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主合同和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标的:乙方租赁甲方1场地或建筑的屋顶中面积约为1,947平方米的屋顶,租赁甲方2场地或建筑的屋顶中面积约为10,796平方米的屋顶(均包括必要的构筑物、公用部分以及建筑其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安装逆变器、配电设备及监控设备等所需占用的建筑房屋或场地空间等),分别用于建设、安装、运营装机容量约为194.7KWp、1,500KWp(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的光伏电站,并以优惠电价向甲方供应以上光伏电站所发电能(以下简称“本项目”)。

2、租赁期限:20年,自商业运营起始日开始起算,租赁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续订租赁合同5年。若主合同有相应延期,则租赁合同也相应延期,以确保乙方在主合同期限内对租赁标的物享有满足本项目所需的租赁使用权。在本项目建设、安装期间(即商业运营起始日之前),甲方免费提供租赁标的物给乙方使用。

3、租赁单价:甲方按0元/平方米/年的租赁单价向乙方出租光伏场地并确保乙方对光伏场地享有租赁权。在主合同期限内,若乙方依约变更“消纳模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应确保乙方在剩余的商业运营期内,对光伏场地享有满足光伏电站需要的完整租赁权;此种情形下,甲方按2元/平方米/年(含税价)的租赁单价向乙方出租光伏场地。

4、电力供应

(1)供电期间:乙方在合约期内向甲方供应电力

(2)结算电价

从商业运营起始日起算的第1个月开始,乙方按照以下结算电价向甲方1供应光伏电站所生产的电能:结算电价=电价系数×同期南网广西电力公司向甲方1供电的价格(元/kWh)。上述电价系数取值为:商业运营期第一年为1,商业运营期第二年为0.9,剩余商业运营期的电价系数由双方在商业运营期第二年协商确定。

从商业运营起始日起算的第1个月开始,乙方按照以下结算电价向甲方2供应光伏电站所生产的电能:结算电价=电价系数×同期甲方2使用110千伏变电站供电的价格(元/kWh)。上述电价系数取值为:商业运营期第一年为1,商业运营期第二年至第二十五年为0.9。

双方一致同意,若某个结算周期内,双方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某个结算周期内的平均结算电价低于当地脱硫煤电价时,该结算周期的结算电价统一按当地脱硫煤电价执行。平均结算电价=甲方在某个结算周期内所使用光伏电站所发电的总电费÷总电量。

(3)结算电量:结算电量是指甲方实际使用的光伏电站所发电量。乙方确保优先向甲方供电,余电反送公共电网。结算电量的数据以电能计量表的计量读数为准。结算电量=光伏电站出口电能计量表读数电量-反送公共电网的电量×1.02。本项目反送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当地电网公司结算,与甲方无关。

(4)电费的计算和支付:自第二个自然月开始,乙方将在当月的十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个月的电费结算单及开具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费应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电费=结算电量×结算电价。

甲方应当在收到前项所述电费结算单及增值税发票原件后的十五日内向乙方电汇转账支付上月的电费。

(5)若甲方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从1月1日至12月31日)使用本项目所发电量低于114950.88kWh或甲方1连续拖欠电费达三个月及以上,则乙方有权变更“消纳模式”或将相关电能供应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电网公司)。

若甲方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从1月1日至12月31日)使用本项目所发电量低于首年发电量的50%或甲方2连续拖欠电费达三个月及以上,则乙方有权变更“消纳模式”或将相关电能供应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电网公司)。

5、协议的生效条件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6、违约责任

(1)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违约事件所遭受的损失。

(2)如违约方违反的是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付款义务,则应当就任何到期未付的款项,自到期日起按照0.04%/日(甲方1)、0.1%/日(甲方2)的标准计取支付违约金。

(3)如果因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一方应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4)本合同项下的发电收益损失计算方式为:发电收益损失=光伏电站电池组件单瓦容量最近1年(365天)的日平均发电量×受影响停止发电(停产)电池组件容量×受影响天数×最近1年(365天)的月平均结算电价(不足1年则取全部已运行时间);若任一方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前述“受影响天数”=商业运营期剩余未履行的天数。

7、合同终止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具有长期性且一经订立不应当由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仅在合同内所述的终止权触发条件被触发时解除或终止。

(2)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可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靖西电化和广西立劲分别与靖西潭州新能源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作,是响应国家“碳中和、碳达峰”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通过使用绿色电力推动清洁生产,有利于实现绿色、清洁、节能降耗的社会效益。靖西电化和广西立劲可享受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本次关联交易是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原则进行的,遵守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定价公允,结算方式合理。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全资子公司靖西电化和控股子公司广西立劲分别与关联方靖西潭州新能源新增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决策程序合法公正,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靖西电化和广西立劲分别与靖西潭州新能源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作,将厂区建筑物屋顶免租金租赁给关联方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建成后关联方将光伏电站所发电力优先、优惠出售给靖西电化和广西立劲使用,可以享受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降低靖西电化和广西立劲生产成本。本次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定价公允,结算方式合理,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子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