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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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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9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8月27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2年8月30日在公司8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为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董事生敏先生、张素贞女士,独立董事凌云志先生、姚立杰女士、高鹏程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思淇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董事左越先生、罗旭先生拟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左越先生、罗旭先生拟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股票期权授权前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除限售资格、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和授权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左越先生、罗旭先生拟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及业务规划,为进一步提升异质结电池产品的效率、降低电池度电成本,提升产品的综合竞争力,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公司拟与苏州大学特聘教授和博士生导师彭军先生、杨新波先生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开发钙钛矿太阳能电池、钙钛矿-硅叠层太阳能电池以及生产设备,促进钙钛矿光伏技术的产业化,实现双方互惠共赢。

《关于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0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27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2年8月30日在公司8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人数为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其中监事会主席金世春先生、监事张瑮敏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金世春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障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实现公司、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其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1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系双方开展合作的初步意向,是双方进一步洽谈的基础,具体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项目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2、 本次交易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根据交易事项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公司拟与苏州大学特聘教授和博士生导师彭军先生、杨新波先生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签署概况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及业务规划,为进一步提升异质结电池产品的效率、降低电池度电成本,提升产品的综合竞争力,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并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及业务规划,公司拟与苏州大学特聘教授和博士生导师彭军先生、杨新波先生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开发钙钛矿太阳能电池、钙钛矿-硅叠层太阳能电池以及生产设备,促进钙钛矿光伏技术的产业化,实现双方互惠共赢。本次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加强公司战略布局深度,提升先进技术开发能力,加深双方合作深度,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本框架协议的签订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框架协议的签订为双方开展合作的初步意向,是双方进一步洽谈的基础,具体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后续签署正式协议时,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协议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介绍

本次的合作方为彭军先生、杨新波先生,彭军先生、杨新波先生为苏州大学特聘教授和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太阳能光伏技术与材料及其器件物理研究,包括钙钛矿太阳能电池,钙钛矿-硅叠层太阳能电池,硅太阳能电池等方向。其团队重点研发高效、稳定、大面积钙钛矿太阳能电池以及钙钛矿-硅叠层太阳能电池,促进钙钛矿光伏技术产业化。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履约能力,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彭军先生,1988年生,教授,博士生导师,毕业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工程学院。长期从事太阳能光伏技术与材料及其器件物理研究,包括钙钛矿太阳能电池,钙钛矿-硅叠层太阳能电池,硅太阳能电池等。着重研发高效、稳定、大面积钙钛矿太阳能电池以及钙钛矿-硅叠层太阳能电池。2018年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工程学院从事博士后工作;2020年获得ACAP fellowship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工程学院任研究员。2022年加入苏州大学功能纳米与软物质研究院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新波先生,1982年生,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毕业于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长期从事太阳能电池材料与器件的研究工作。2010年至2020年先后在日本东北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和阿卜杜拉国王科技大学从事太阳能电池材料与器件的研究工作。在Nature Energy, Joule, Advanced Materials等材料和能源领域权威期刊发表SCI论文80余篇(第一/通讯作者30+),国际权威光伏会议(IEEE PVSC、PVSEC等)做口头报告10余次,授权发明专利5项。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项、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课题3项,江苏特聘教授人才项目1项,企业横向合作项目3项。主持/参与多项日本、澳大利亚、沙特光伏重点项目,澳大利亚科学委员会和荷兰科学研究组织项目评审专家,2018年第7届世界光伏大会分会场主席,国际著名期刊(Nature Energy, Joule, Advanced Materials等)特邀审稿人。现任苏州大学能源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彭军先生、杨新波先生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年未与其发生类似交易。彭军先生、杨新波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彭军

乙方2:杨新波

以上乙方1、乙方2合称“乙方”。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主要为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和钙钛矿-硅叠层太阳能电池及生产设备的研发、制造。

1.2 项目公司成立完成后,双方同意由甲方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增资金额6,000万元,占项目公司增资后总股本的20%,具体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增资协议为准。

1.3 项目公司应优先研发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和钙钛矿-异质结叠层电池技术,并优先与甲方进行合作,将相关技术应用于甲方异质结电池项目,具体以后续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为准。

第二条 项目公司增资后的管理安排

2.1 项目公司设董事会,董事5人,其中4名由乙方及乙方推荐人员担任,1名由甲方推荐人员担任。

2.2 项目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甲方推荐人员担任。

2.3 项目公司设董事长1名,总经理1名,技术总监1名,由乙方担任,负责组建项目开发团队和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开展钙钛矿太阳能电池、钙钛矿-硅叠层太阳能电池及生产设备的研发、生产。

2.4 甲方全力支持项目公司的发展,不干涉乙方对项目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技术研发项目及人员安排由乙方全权负责。

第三条 项目公司的业务筹划

3.1. 项目公司主要从事以下业务: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和钙钛矿-硅叠层太阳能电池产品研发;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和钙钛矿-硅叠层太阳能电池中试、量产工艺方案设计;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和钙钛矿-硅叠层太阳能电池生产线规划建设;钙钛矿前驱体材料开发生产;钙钛矿工业设备的开发生产,如涂布、结晶、溅射、清洗等,建设整线设备能力。

3.2. 项目公司完成6,000万增资后的半年内完成“钙钛矿电池和钙钛矿-HJT叠层电池研发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与研发团队建设,开展钙钛矿电池和钙钛矿-HJT叠层电池实验级产品开发、量产生产工艺开发等研发工作。基于实验室研发成果,在未来2年内完成“100MW级钙钛矿电池 或 钙钛矿-HJT叠层电池产线”的工艺规划、技术路径设计以及产线的整体建设,未来3年内完成GW级稳定量产产线建设。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项目公司成立完成后,甲乙双方应尽快完成关于甲方增资项目公司的增资协议的协商与签订,甲方应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在3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对项目公司的出资。

4.2 项目公司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和钙钛矿-硅叠层太阳能电池相关技术进展如期进行,甲方应给予项目公司充分的资金、项目用地及产业等支持。

4.3 项目公司后续继续增资扩股或乙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甲方作为该项目的战略合作方,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作为苏州大学教授和博士生导师,应保障本次合作不存在禁止合作的情况。

5.2 项目公司完成6000万增资后,乙方负责通过使用项目资金买断的手段将项目公司主营业务研发所需的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著作权等)转让至项目公司名下。

5.3 乙方在项目公司的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技术、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乙方确认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5.4 项目公司设立后的第一次增资,乙方确认项目公司的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且同意甲方出资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

第六条 特别条款

6.1 双方一致确认:在本项目中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归项目公司所有,非经项目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不得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除项目公司以外的第三方,经协商授权用于甲方光伏产品研发、生产情形除外。

6.2 本协议所约定内容应在甲方对项目公司的增资协议中充分体现,保障甲乙双方权益。

第七条 保密条款

协议各方及各方知悉该事项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守对方一切保密信息的法律责任,如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行政部门的依法要求必须披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以使另一方能及时按规定向有关方面申辩;甲方因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或因正常经营所需,可以向其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审计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监管机构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第八条 本协议终止

8.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终止。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旨在凭借公司在高效异质结光伏电池领域的生产基地、行业经验和融资能力,以及彭军先生、杨新波先生在钙钛矿技术和钙钛矿叠层技术领域的技术及研发能力,双方强强联手,优势互补,逐步实现公司战略布局,提高产品能量转化效率及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整体实力。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若后续项目能顺利推进,将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属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合作双方将在本协议基础上就具体合作项目另行协商签订具体协议等,本协议所述事项受投资增资、项目公司安排、资金筹措情况、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相关约定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具体以后续签署的正式协议约定及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为准;本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当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若未来合作的项目顺利实施,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影响程度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本《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涉及的各项后续事宜,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披露了《关于签订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为扩大公司生产规模,公司在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智能制造项目,并成立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已于2021年6月29日完成全资子公司靖江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的设立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投资项目尚在推进中。

(2)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7日、2021年9月8日披露了《关于签署股权转让暨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1-106)、《关于签署股权转让暨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107),公司为优化自身产业结构和新能源业务战略布局,力在寻求良好的合作伙伴,基于四川富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骅新能源”)在新能源材料领域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及较强的研发能力,经各方充分沟通与友好协商,公司与富骅新能源的股东及富骅新能源签署了《股权转让暨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收购甲方持有的富骅新能源26%的股权(最终以正式交易协议的约定为准),并将与富骅新能源开展深度业务合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收购项目尚在推进中。

2、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31号),公司向控股股东江苏捷登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捷登”)非公开发行16,600万股新股,新增股份上市日为2022年8月15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5,403.4264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72,003.4264万股。根据直接持股数量,江苏捷登持有公司193,701,714股,持股比例为26.90%。公司其他股东持有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披露的《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第一大股东变更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及提交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公告。

(2)持股5%以上股东屠文斌、施玉庆夫妇股份变化情况

2022年7月6日,公司股东屠文斌、施玉庆夫妇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2,771.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达到5.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在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屠文斌、施玉庆)》。

2022年7月26日,公司股东屠文斌、施玉庆夫妇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555.81万股股份,持股比例达到6.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

由于公司开展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公司总股本增加,新股上市导致公司股东屠文斌、施玉庆夫妇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第一大股东变更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屠文斌、施玉庆)》。

2022年8月12日,公司股东屠文斌、施玉庆夫妇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273.8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达到5.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屠文斌、施玉庆)》。

(3)持股5%以上股东陈东、汪敏夫妇持股变化情况

公司股东陈东先生因前期所质押的股份被动平仓及司法处置,导致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动减少,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东、汪敏、江苏捷登)》。

由于公司开展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公司总股本增加,新股上市导致公司股东陈东、汪敏夫妇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第一大股东变更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东、汪敏》。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未直接持股本公司股份,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认购了公司开展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由于公司开展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公司总股本增加,新股上市导致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比例因总股本增加而被动稀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公告编号:2022-079)。

3、未来三个月,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监高不存在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

4、公司于2022年2月12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动平仓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信息披露义务人陈东先生前期质押的部分公司股份因触发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遭遇平仓可能导致被动减持,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108.0685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0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除上述股东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涉及相关减持计划,公司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