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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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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
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2022-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2-076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

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资标的名称: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杭州”)

● 增资金额: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募集资金3,000万元对“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瑞博杭州进行增资。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171,159股,发行价格为38.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85.3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380,611.6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0,619,373.7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天健验(2021)36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与2021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元

注1:系扣除发行费用所致。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8,000万元向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苏州”)增资;使用募集资金3,200万元向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杭州”)增资;使用募集资金8,800万元向四维医药增资。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2、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706.85万元置换“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预先投入的101.79万元自筹资金以及“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百亿片制剂工程项目(一期)”预先投入的6,605.06万元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

3、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5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4、2021年9月17日,公司已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3,000万元募集资金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

5、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百亿片制剂工程项目(一期)”剩余募集资金3,000万元向四维医药增资。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2022年1月11日,公司已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5.20亿元募集资金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7、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20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8、2022年8月29日,公司已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3,000万元募集资金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

9、2022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部分募集资金3,000万元向瑞博杭州增资。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一)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原强

3、注册资本:84,671,532.85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15年04月02日

5、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乔新路500号和科科技中心2幢2-4层

6、经营范围:创新医药、生物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新药、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的研发、销售(凭许可证经营);医药制剂的研发及销售,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二)本次增资计划

本次公司拟对“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瑞博杭州增资3,000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增资完成后,瑞博杭州的注册资本由84,671,532.85元增至89,051,094.89元,增资股本溢价25,620,437.96元计入资本公积,瑞博杭州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为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瑞博杭州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瑞博杭州增资,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际建设的需求,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增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稳步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拟对“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瑞博杭州增资3,000万元,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增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稳步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向瑞博杭州增资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为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000万元向“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瑞博杭州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瑞博杭州增资实施募投项目。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四)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2-073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31日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已于2022年8月26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由董事长花莉蓉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后续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0元/股(含)。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编号:2022-07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3,000 万元对“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编号:2022-076)。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2-074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8月31日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已于2022年8月26日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蒙生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为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000万元向“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9月1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2-075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 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 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

●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止审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计划。

●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过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无法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风险;

2、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参与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5、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未转让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2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

(二)拟回购股份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期限

1、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2、若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数量达到上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 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五)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以使用不低于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实施回购。在回购股份价格为人民币60元/股条件下,按人民币10,000万元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666,66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0%;按人民币5,000万元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833,33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0%。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六)拟回购股份价格

本次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0元 /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七)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60元/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666,66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0%。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60元/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833,33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0%。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以上数据测算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本次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792,819.1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85,379.94万元,流动资产440,479.99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10,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指标的1.26%、2.06%、2.27%。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为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后续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公司、股东、核心骨干员工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使各方更紧密的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实施回购股份拟用于后续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息,提升公司价值,维护广大股东权益。

3、本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债务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回购方案完成后,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相关事项。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情况如下:

除以上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分别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出关于未来3个月、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问询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回函称未来3个月、6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在披露回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使用完毕。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作为后续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来源,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偿债能力。所回购的股份若不能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上述用途,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注销,并就注销股份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3、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外,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6、决定是否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7、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回购股份事项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所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过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无法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风险;

2、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参与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5、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未转让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日